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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11-04 17:41:20 来源:互联网 热度:2819 ℃

工商企字[1995]第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

证照的规格登记事项等,有的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监督管理,清理一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长期不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目前证照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六种证照(见证照样本),并就证照中有关登记事项的核定通知如下:

一新式证照的种类及登记事项的调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由原来50.1cm×36.8cm改为42cm×20cm(与公司使用的新式执照规格一致);“有效期限”改为“执照有效期限”,并在“执照有效期限”栏上面增设“经营期限”栏,其中“经营期限”为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中确定的经营期限,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执照有效期限”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期限核定,企业的注册资本缴齐后,“执照有效期限”应与该企业“经营期限”相一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登记事项中增设“经营期限”栏。副本的

“经营期限”与“执照正本有效期限”应分别与该执照正本相应栏目一致。“副本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企业开业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副本有效期限”的时间不得超出“执照正本有效期限”,副本有效期限届满前应办理更换副本的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正本规格为42cm×29cm,正副本登记事项中的“资金数

额”改为“营运资金”,正本原“有效期限”改为“执照有效期限”,其副本原“有效期限”改为“副本有效期限”,均为企业的经营期限。

(四)《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登记事项中的“有效期限”栏调至“隶属企业地址”栏

之后。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登记事项中增设“本机构设立日期”和“驻在期

限”两栏,“代表姓名”改为“首席代表姓名”;“派出企业地址”改为“派出企业注册地”;“有效期限”改为“本证有效期限”。其中,“驻在期限”为三年,自机构设立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本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自机构的设立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届满时应办理更换登记证的手续。核定“本证有效期限”的时间不应超出“驻在期限”。

以上六种证照上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左侧,隐印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字样的荧光防伪标识。

二新式证照启用后,核准登记注册填写登记事项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或机构名称栏应同时核定并填写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凡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

理首席代表负责人是外国人,其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中的姓名是外文的,应分别在证照上标明其外文姓名。

(二)“注册资金”“营运资金”栏的金额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币种。采用阿拉伯数字时,可使用小数点及数量单位,如九十九点五万美元,应核定为“99. 5万美元”。

(三)各种证照注册号按以下原则编排:

1 核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按企合(企作企独企股)+注册地地区简称+总字+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累计总编号顺序依次排列,其副本注册号与正本一致,并应在“总字”之间加“副”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其注册号中的“注册地地区简称”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其他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其注册 号中的“注册地地区简称”为所在市科称前加所在省(自治区)简称(下同)。假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登记注册7000户外商投资企业,之后又分别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各一户,该四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应按登记先后分别编定为(以六位数码表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合粤穗总字第007001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合粤穗总字第007002号”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企独粤穗总字第007003号”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企股粤穗总字第007004号”

上述企业的副本注册号在“总字”之间加“副”字,成为“总副字”。

2 核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按原企业类

别+注册地地区简称+分字+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累计总编号顺序依次排列,其副本上的注册号与正本一致,并在“分字”之间加“副”字,成为“分副字”。假定广州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登记注册2000户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之后,又分别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各一户,该四户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应按登记先后编定为(以五位数码表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支机构:“企合粤穗分字第02001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支机构:“企合粤穗分字第02002号”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分支机构:“企独粤穗分字第02003号”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企股粤穗分字第02004号”

3 核发给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银行分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按企外+注册地地区简称+承(管甚银)字+各类企业分别累计编号顺序依次排列。此类企业可酌情发放副本。其副本注册号与正本一致,并应在“承(管勘银)字”之间加“副”字。以南京市为例,假定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登记注册上述企业各为300户,新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应分别编定为(以五位数码表示):

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企外苏字承字第00301号”

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管理:“企外苏字管字第00301号”

外国(地区)企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企外苏字勘字第00301号”

外国(地区)银行分行:“企外苏字银字第00301号”

4 核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上的注册号,按原企业类

别+注册地地区简称+办字+各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机构累计总编号顺序依次排列。以济南市为例,假定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登记注册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共100户,之后又分别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办事机构各一户,其注册号应按登记先后分别编定为(以五位数码表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事机构:“企合鲁济办字第00101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办事机构:“企作鲁济办字第00102号”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办事机构:“企独鲁济办字第00103号”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办事机构:“企股鲁济办字第00104号”

5 核发给外国(地区)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上的注册号,按企外+注册地地区简称+驻字+常驻代表机构累计总编号顺序依次排列。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给登记注册的第888户外国(地区)企业驻京办事处的《登记 证》上的注册号(以五位数码表示),应“企外京驻字第0888号”。

对启用上述各种新式证照前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机构),其注册号与上述编排不一致的,可结合换发新式证照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等,按上述原则逐步予以规范。被注销的企业(机构)证照注册号不再使用。

(四)对外国及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投资举办企业的企业类别,应按以下原则核定:

1 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合资合作或独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别,应分别核定为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2 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合资合作或独资设立的企业的企业类别,应分别核定

为“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并在其后加括弧注明“台资“港资”“澳资”,如台湾投资者与内资企业设立合资企业,其企业类别应核定为“合资经营” (台资)”;内资企业与台港澳投资者共同设立合资企业,该企业类别应核定为“合资经营(台港澳资)”;台港澳投资者联合在境内设立的企业,该企业类别应核定为“独资经营(台港澳资)”。

3 外国投资者台港澳投资者(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合资合作设立的企业,其企业类别应核定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上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企业,其企业类别应核定为“外商独资经营”。

4 内资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共同作为发起人组建或将原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其外资股份在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达到或超过25%的,该公司企业类别应核定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换发新式证照工作于1995年4月1日开始进行,到1996年年检工作结束前完成。新式证照启

用后,办理开业登记的,一律核发新式证照。对已经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应结合年检变更登记换发新式证照。收费问题按开业变更登记及年检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本通知要求逐步予以规范。执行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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