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农业法律法规 > 正文

农业部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种子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4-30 17:15:13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82 ℃

农业部

农农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安排全年农业生产和种子供应的关键季节。为加速优良品种的推广应用,确保种子供应数量和质量,防止假劣种子进入市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现就做好当前种子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良种供应和调剂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在科学筛选的基础上,向农民和供种单位公开推荐一批适宜本地区重点推广的主导品种和后备品种,引导广大农民选择优质专用新品种,指导供种单位搞好品种调剂,备足优质种子,保障市场供应。

要特别关注棉花和玉米种子的供应和调剂。去年部分地区棉花种子生产后期遭遇连绵阴雨,玉米种子收获时遭遇低温冻害,对今年棉花玉米供种数量和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棉花种子出现结构性供应不足,个别玉米品种的种子供应偏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按作物分品种了解备种和分布情况,帮助供种单位搞好市场分析种源调查余缺调剂和替代品种宣传工作。

要加强执法监督,打破地区封锁,消除市场壁垒,加大信息引导和技术服务的工作力度,为种子调剂流通和供应创造宽松有利的条件,尽最大可能满足广大农民生产用种的需求。

二认真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为了从源头搞好质量控制,我部已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对一部分大中型种子企业生产的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进行了质量抽查。对于查出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我部将予以通报并要求其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近来,部分地区玉米棉花种子价格有所上涨,质量不合格种子有可能乘机流入市场。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市场种子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以发芽率为重点的种子质量抽查,确保市场供应的种子发芽率不低于国家标准。对非法销售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种子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合格种子不能满足农业生产所需,而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标准种子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指导供种单位以种子标签书面说明等方式,明确告知种子真实质量,提示农民采取增加播量等栽培措施,认真搞好使用指导和跟踪服务。

三规范整顿种子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本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申领许可证登记备案情况,经营档案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的审查情况等。

检查要点面结合,重点突出。县级要对本县种子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市场上销售的种子的产品检查率要在50%以上,其中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棉花种子要达100%;地(市)级以上重点检查本级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的企业,检查的重点是杂交玉米杂交水稻和棉花种子,产品检查率要达30%以上。

四严肃查处大案要案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要重视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特别要关注种子案件多发惯发的“老区”。要建立跨地区的种子案情通报制度,发现线索,及时通报,相互协作,一查到底。

要逐级建立和完善种子打假目标责任制,管理好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防止发生坑农害农事件。认真落实重大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查处种子案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要严格依法办事,制定规范的立案调查结案程序,建立案件卷宗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合作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的惩处力度。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于跨省区的大案要案及久拖不决的案件,我部将组织专案督查组,联合有关部门,跟踪督导查处工作。

五搞好良种良法配套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新型种业体系建设,加大新品种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力度,组织农技推广和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单位,搞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展示示范工作。要特别重视大宗粮食作物主导品种的展示示范和主推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使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体培训相互配套。要层层建立展示点和示范片,逐级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良种覆盖率和技术入户率,使良种良法同时推广,相互促进,在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29861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