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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

日期:2016-04-30 17:31:1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907 ℃

农办计[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委局办)农科院农垦总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加强和改进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国农办[2004]303号)有关精神,我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以下要求,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的年度统计工作。

一高度重视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及本报表的有关要求,科学客观地采集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杜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行为。

二实行联合上报制度。为加强和各地财政部门农发办的联系与配合,确保统计数据口径一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地方各级农口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统计报表(财政部门与农发办分设的,要抄送同级农发办)。省级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联合报送本地区项目统计报表时,除上报我部外,须同时抄送国家农发办。

三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从2004年度起,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必须按本报表进行统计和上报。省级农口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项目统计报表及上报文件一式四份报送我部,同时发送报表(excel格式)电子文本,我部每年将对各省的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各省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罗旭

联系电话:(010)64192529(010)64192569(传真)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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