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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9-09-26 15:40:5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988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

(1995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外滩风景区的管理,维护外滩风景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滩风景区,是指东起黄浦江西岸西至中山东一路和中山东二路西侧人行道南起东门路北侧人行道北至苏州河南岸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凡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滩风景区内的单位及所属人员,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黄浦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外滩风景区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市容景观等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黄浦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滩风景区各类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滩风景区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市容景观等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第六条 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外滩风景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外滩风景区的环境整洁。

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乱倒废弃物;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条 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二)挖掘折损或者刻划树木;

(三)采摘花卉;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树搭棚;

(五)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草坪;

(六)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完好。

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损坏外滩防汛墙黄浦江堤隔离护栏以及废物箱公用电话亭路灯和其他照明设施;

(三)毁坏污损路牌喷水设施公告栏和画廊;

(四)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外滩防汛墙空厢车库停放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道减速慢行。除下列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擅自进入外滩风景区:

(一)非经营性残疾人专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其他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批准进入的车辆。

第十条 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搭建堆物;

(二)无证设摊经营或者兜售物品;

(三)随地躺卧露宿;

(四)携犬进出;

(五)杂耍卖艺,流浪乞讨;

(六)发出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七)其他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活动。

第十一条 外滩风景区内商业经营项目的开发和布局,应当服从外滩风景区的游览观光功能,并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在外滩风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应当征得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外滩风景区内占用道路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的,应当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核发。

在外滩风景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在外滩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因建设修缮养护等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外滩风景区内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遮阳棚招牌画廊公告栏等公共设施,应当由设置单位定期进行清洗保养和更新,保持其整洁完好。

各有关单位在外滩风景区内对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文明施工,保证环境整洁道路畅通和游客安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黄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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