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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08-19 16:13:5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006 ℃

《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己经2013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2013年3月21日

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孔学堂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孔学堂”,是指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开展研究讲习收藏陈列培训交流游艺礼典等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教育的场所,是本市传承儒学弘扬国学的基地。

第三条在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内从事建设经营及非营利性管理学术研究等活动和在孔学堂内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孔学堂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遵循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精神高地的原则。

第五条孔学堂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孔学堂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儒学国学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培训教育和普及活动,发挥孔学堂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三)制定孔学堂的营运监督管理制度;

(四)负责孔学堂的参观接待工作;

(五)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六)负责孔学堂保护范围内的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绿化养护秩序维持卫生保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加强防火安全保护,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技防防震防腐防潮避雷等设施建设及保护措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安监民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物价文化卫生食品药品旅游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孔学堂管理或者相关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严格保护孔学堂的景观风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和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

第八条凡需在孔学堂内设置经营或者非营利性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孔学堂规划的要求,其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方案应当征求孔学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在孔学堂的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依法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摆放醒目;

(二)与孔学堂功能相适应;

(三)不污染环境;

(四)不影响景观;

(五)不妨碍游客;

(六)不损害绿地湿地及其设施;

(七)噪声污染排放符合规定的环境标准;

(八)不破坏庄严肃穆氛围;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进入孔学堂人员和车辆的疏导工作。

除老幼病残专用等非机动车和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环卫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以及孔学堂管理机构的工作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孔学堂内。

前款规定允许进入孔学堂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条孔学堂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三)偷盗诈骗敲诈勒索;

(四)挖掘采摘毁损绿化种植物,挖取绿地表土;

(五)损毁移动供水排水电力音响照明游览及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躺卧露宿;

(七)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焚烧可燃物;

(八)大声喧哗卖艺赌博乞讨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九)悬挂与孔学堂景观不协调的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十)携带猫狗鸟及其他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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