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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日期:2016-08-19 16:13:5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977 ℃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36令发布)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干净包美化和包有序”的制度。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实行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范制订组织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指导街道办事处和“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依法查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固定门店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违反餐饮服务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建设工地建设单位和拆迁工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未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是指责任人所使用的建(构)筑物临街的地面墙面和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建(构)筑物临街一侧房基线至道路人字沟之间的区域;建(构)筑物有护栏或者围墙的,前后为建(构)筑物临街一侧护栏或者围墙至道路人字沟之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划定。

江汉路步行街,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和武汉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广场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由其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划定。

第十条 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包干净:“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和积水;建(构)筑物临街的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保持整洁;建(构)筑物临街的屋檐窗檐顶棚无灰垢和积存垃圾;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冰雪,确保行人安全。

(二)包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树木花草无缺株,花坛无破损;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在外墙体上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有序:“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线内朝向一致进行停放;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得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根据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汉路步行街,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和武汉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广场区域内的责任人应当与其管理机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管理机构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确定“门前三包”工作管理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和登记制度。发现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和重点部位设置执法监督岗,及时查处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及其工作管理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对发生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显著的责任人和管理单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形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园林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5日公布的《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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