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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日期:2016-08-19 16:13:5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69 ℃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5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汪 泉

2013年5月9日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档案包括以下类别:

(一)反映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文书财务人事科技基建等档案资料。

(二)反映企业创立生产经营研发和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文书财务人事科技基建等档案资料。

(三)散存于民间的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资料,主要包括官方文书历史文献资料声像资料契约票证族谱家谱艺术品等。

(四)制作播出的广播电视重要的节目资料和印刷发行的报纸杂志书籍。

(五)网站重要的数据库信息资源。

(六)无锡籍或者曾经在无锡工作与生活过的社会知名人士的人物档案,主要包括经历照片影像荣誉著述实物等档案资料。

(七)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市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对本地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

(三)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

(四)组织档案保护和档案理论与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普法档案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档案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六)对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范围进行调整,组织开展档案接收征集保管利用等各项工作。

(七)对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情况以及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年度评估。

(八)承办同级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专用设备专业人员,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在档案馆(室)查阅利用相关档案信息的权利,并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损害档案的行为,有权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室)提供捐赠档案资料。档案馆(室)应当对提供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档案馆(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提供档案寄存保管服务。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对外开放的档案馆。建立档案馆并对外开放的,应当告知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技术帮助。

第八条 鼓励开展整理编目寄存保管技术服务业务咨询等档案业务中介服务。

从事档案业务中介服务的,应当到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可以提供技术帮助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作为收集保管利用国家档案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档案收集范围,接收进馆单位的档案,征集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档案,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城建房地产民族工商业等专门档案馆作为收集保管利用专门领域档案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建档内容和业务规范,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档案室作为社会档案资料形成的主体和基础,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和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齐全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提供利用和对应电子文档的形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或者专门档案馆进行移交。

第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单位进行档案业务年度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职责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承担任务等内容。

(二)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包括档案资料的收集齐全完整规范管理存放有序等内容。

(三)档案资料的保管情况,包括档案库房工作人员办公室阅档室三分开,档案库房防护措施具备;档案资料的鉴定统计移交信息提供各环节控制和记录完备等内容。

(四)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情况,包括提供档案查阅利用,利用档案资源开展编研活动及成果,编制专题汇编资料档案成果的展示等内容。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档案信息化设备档案资料数据库电子档案应用管理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个人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照片声像实物以及在对外交往过程中接受的礼品纪念品等,属于国家或者单位所有且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纳入收集归档范围,主动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涉及公民个人权益的档案,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建档保存并提供利用:

(一)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建立学生和受培训者的学籍学历等档案。

(二)医疗机构负责建立病历等档案。

(三)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婚姻收养等档案。

(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房屋权属及相关物权等档案。

(五)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建立公民户籍出入境公证等档案。

(六)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征收档案。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建立公民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就业状况和劳动保障等档案。

(八)农业管理部门以及镇村负责建立土地林业渔业畜牧业家庭承包及股份合作等档案。

第十三条 涉及公民个人的职工人事档案是记录公民政治表现工作经历工作成就的重要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完整建立和保管包括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任职任用职称评定工作考评和奖惩出境出国党派及社会团体组织的加入退出和表现等内容的职工人事档案。

鼓励人事档案专门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职工人事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服务,并签订职工人事档案服务协议。

公民对本人职工人事档案构成享有知情权,对归档内容享有补充权。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和产权变动时,应当将档案清理纳入资产清算范围及工作内容,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档案处置部门和人员,对档案进行清理并按照规定移交。

事业单位进行改制的,应当在启动改制程序时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档案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档案专项检查,明确档案的归属及移交要求并监督实施。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产权变动或者依法终止的,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方应当在企业变更结束前30日内,将档案处置情况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进行备案,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印刷发行策划设计文化艺术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节目作品及成果等档案资料的收集保护和利用工作,并定期送交综合档案馆,作为馆藏保存。

第十六条 网站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库信息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重要数据库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综合档案馆应当为网站重要数据库信息资源的光盘磁盘磁带等有形存储介质义务提供安全保管服务。

第十七条 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做好档案鉴定工作,制定开放档案目录,设置开放利用场所,提供对外利用,发挥档案的社会利用价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建立对外开放档案馆和从事档案业务中介服务,但未按照规定告知或者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进馆单位经业务评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民个人权益档案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档案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对所在单位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企业在资产和产权变动时,未将档案清理纳入资产清算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的;

(二)事业单位改制时,未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未按照档案归属要求进行移交的;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产权变动或者终止时,未确定其档案归属并进行移交未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报告和备案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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