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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日期:2016-08-19 16:14:00 来源:互联网 热度:1759 ℃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政府规章可以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非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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