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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3年9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工作部署,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级审批事项272项和承接国家省下放审批事项38项,取消34项,下放区市事项6项,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布的审批事项,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集中办理,不得对本决定之外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擅自新设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项目适用范围属性的确定,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公布后,依据法律法规设定调整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组织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暂无条件实行集中办理的,经备案核准后可暂采用审批业务系统办理,以保证对审批过程的有效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会同监察等部门梳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审批要件,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效率。市监察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及时指导整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实施审批事项的行为。
附件:1.市级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目录
2.国家省下放市级实施的审批事项目录
3.市级行政审批取消事项目录
4.市级行政审批下放区市事项目录
附件:政府令228号.pdf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68424/n28264690/n29455320.files/n294638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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