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6-08-19 16:14:05 来源:互联网 热度:2085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此外,根据修改内容对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797972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