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日期:2017-05-12 10:54:02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46 ℃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维护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口岸园区和其他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县(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定责任区域,与辖区内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监督执行。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保住建规划林业绿化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门前三包”的主要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和积水;建(构)筑物临街的墙体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保持整洁;建(构)筑物临街的屋檐窗檐顶棚无灰垢和积存垃圾;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冰雪;建筑(装修)工地围挡施工,砂石土方水泥等遮盖管理。

(二)包绿化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无损坏花草树木行为;无破坏绿化设施和占用绿地行为;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市容秩序:“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内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放;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得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第七条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生活垃圾直接投放至垃圾收集车或者垃圾箱内。

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门前三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责任人:

(一)道路两侧由建(构)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二)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体育场展览展销场所报刊亭警务亭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第九条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建(构)筑物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

第十条“门前三包”责任人及区域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标牌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可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拒不修复或者赔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责任人年度内因违反本办法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挂牌警示,并可在媒体曝光。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103188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