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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日期:2018-03-22 18:50:1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017 ℃

(2003年12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价格行政立法等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听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通过网络听证的,应当设立网络听证平台进行。

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拟订该事项方案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听证机关)负责召开。

听证机关为两个以上的,可以联合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商定由一个听证机关召开听证会。必要时,市政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记录人;

(二)听证参加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

(三)听证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代表。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确定。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护听证会秩序,主持完成听证会程序。

第七条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听证陈述人协助听证主持人完成听证程序,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听证事由,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回复听证参加人的询问。

听证记录人负责听证会记录。听证会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应当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可以向听证陈述人询问,也可以将收集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在听证会上陈述。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人数应当不少于10人。因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意见分歧而召开的听证会,分歧各方人数应当对等。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时,除邀请的听证参加人外,听证机关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邀请的听证参加人人数不得超过全部听证参加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情况,按照申请顺序或者随机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易为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机关;

(二)听证事项及其简要说明;

(三)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四)听证参加人名额申请条件期限和方式;

(五)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采访人员名额申请条件和方式;

(六)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第十二条拟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应当在听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报名,同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报名时,应当注明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理由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参加听证的申请期限届满后,报名人数少于10人的,听证机关应当公告延长申请期限及会议调整事宜。

第十四条听证会举行3日前,听证机关应当将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议程等告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会议参加人。

第十五条听证参加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日前告知听证机关,并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核实旁听人员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由;

(四)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建议,进行陈述或者质证,并可就陈述人陈述事项向听证陈述人提出询问;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参加人或者有关参加人员;

(六)听证主持人进行简要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七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记录各方的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听证记录人签名;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听证参加人对听证笔录有异议的,可以当场要求更正。

听证会听证笔录现场无法及时整理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整理完成。听证参加人可以在听证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查阅听证笔录,对听证笔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

第十八条听证会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向听证记录人提交有关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过程概要听证参加人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理由及各方分歧的主要问题;

(三)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听证报告应当附有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听证报告是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听证机关将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提请市政府审议时,应当附送听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2016年9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试行)》(青政办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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