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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26 11:14:0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91 ℃

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前三包”管理行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等(以下统称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美化绿化包市容秩序”的制度。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与“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的规范制定组织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制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市场监督房产建委财政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责任人“门前三包”范围:

(一)纵向:建(构)筑物沿街总长;

(二)横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

第六条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垃圾污物,无积水积雪;垃圾分类并袋装,定点定时投放;不得将垃圾等扫入道路下水道绿地和他人责任区。

(二)美化绿化: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楼体粉饰;立面及玻璃橱窗内外无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现象;牌匾及亮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污浊等现象;门前绿地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卫生,无倚树搭棚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钉钉拉绳等损坏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三)市容秩序:无门前设摊设点占道经营占道加工生产乱摆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停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行为。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治理网格化的要求,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勤务区分级管理模式,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载明责任人名称地址范围和要求等内容。责任书应当在责任人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九条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发生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条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个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房产建委财政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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