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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26 10:58:55 来源:互联网 热度:100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个体回收站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房产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阶段预留环卫用地,将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

第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规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等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者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积的原则,由拆迁单位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重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易地安排建设,建设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再行细分。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标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娱乐商场餐饮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区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工作,及时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对公共机构和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输。

易腐垃圾按照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采用密闭容器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备相关运输资质的单位送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分类收集运输的标识;

(二)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收集完毕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根据服务区域内各责任区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易腐垃圾应当通过生物技术加工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弃物,由取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年度检修计划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五)建立工作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六)制定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应急预案。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利用。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的专业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 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

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标准。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各类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鼓励减少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使用。

鼓励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和快递企业等市场经营单位回收废包装物废弃家具等。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循环利用的活动。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可回收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深加工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易腐垃圾采取粉碎生物技术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街道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面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

(一)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二)了解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等运行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

(四)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置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下列相关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未遵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未遵守生活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举措

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2020年底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等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10月26日,甘肃省政府出台《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176号),要求2020年底前,在兰州市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8年9月26日,住建部在武汉召开包括我市在内的4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推进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并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再次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地要制定出台垃圾分类法规,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有效推行。为落实国家和省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安排,完成2020年底前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目标,制定我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问题的客观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终端处置体系的压力日益增大,环境隐患逐渐凸显,已成为制约我市文明宜居城市创建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市每天产生生活垃圾约2100吨,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面对日益严峻的“垃圾围城”问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构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垃圾分类体系,对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实现城市低碳减排目标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市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尚无立法,分类管理操作性差推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亟需制定出台适应我市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实现全市垃圾分类“一盘棋”,保障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有效推行落实。

(三)进一步提升市民环保意识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相关立法和举措没有形成体系,我市有关部门开展环保知识普及和宣传的效果并不理想。从多年实践来看,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能有效增强市民环保意识,减少生产生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仅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要求,同时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良心工程,为巩固与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的成果,提高城市管理的层次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积极出台《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市城管委委托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课题组负责《办法》的起草工作,2018年4月17日至21日,课题组赴广州市银川市实地调研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反复研究讨论,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于2018年8月1日8月30日组织召开由法学专家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以及相关部门同志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并积极吸收完善。

《办法(草案)》共征求到近郊四区和市教育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交通委商务局等14个部门意见建议共8条,7条采纳,市房管局1条未采纳,理由如下:市房管局提出,物业服务作为一种契约式服务,并不具备政府职能,《办法(草案)》原第十七条中将物业服务企业规定为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恰当。建议修改为:居民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为管理责任人;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做好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专家论证,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的《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及其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办法》以《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为上位依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并无不当。同时,市政府法制办将《办法(草案)》在市政府官网和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合理吸纳,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几易其稿,形成《办法》。

三《办法》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3.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参照了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以及浙江广州银川厦门等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八章,共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同时明确了各行政部门街道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和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规划及建设收集容器设置的要求。第三章分类投放,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标准和投放应当遵守的规定,理顺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对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提出了不同的工作要求。第五章促进措施,规定了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社会参与示范教育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新技术应用等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规定了绩效考核聘请社会监督员投诉举报信用公开等监督方式。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重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名称和适用范围。按照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办法》作为调研项目,原名称为《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专家和市城管委对《办法》的名称和适用范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刚起步,无法覆盖农村,适用范围过宽,难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应该因地制宜率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再向农村推广。因此,《办法》将名称确定为《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明确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持续周期长涉及社会方方面面落实难度大的工作,因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并在第四五六条明确了各部门街道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和自治组织责任。

3.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根据国务院《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办法》在第十五条将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同时规定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上述四种分类的基础上再行细分,使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办法》还对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情形作出了优先适用的规定,确保《办法》与上位法和平行立法的一致性。

4.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为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按区域划分了管理责任人,因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第十九条具体列举了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要求投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5.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监督。《办法》在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使行为人有矩可循,在第七章对各类违法行为制定了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同时,为强化监督管理,第六章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规定了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投诉举报属实奖励违法违规信息公示等社会监督制度。

6.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处置情况等,并定期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运单位应当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在处置环节,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达到对生活垃圾处理各个环节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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