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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开审

日期:2016-01-03 15:42:43 来源:法制网 热度:1512 ℃

马超 通讯员苟连静

一对六旬老人,独生子意外身亡,于是将所有的精神寄托都放在了不满2岁的孙子身上。然而,由于儿子去世后与儿媳积怨较深,且因在探望孙子问题上多次与儿媳一家发生激烈冲突,导致儿媳妇一怒之下阻止二老探望孙子。

无奈之下,二位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每月能探望孙子三次。今天上午,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围绕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展开激烈辩论。

因探望多次爆发冲突

原告徐某与妻子李某婚后生育了独生子小徐,父母竭尽所能为小徐提供了最好的成长环境,从学校教育到工作机会,小徐发展得顺风顺水。2012年初,小徐认识了女孩小倪,热恋的两个年轻人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9月底举行婚礼。婚后,小两口居住在无锡市中心的一处高档酒店式公寓。

本应该开启又一段幸福旅程的小家庭,却因为2013年3月小徐的突然死亡戛然而止,也让两位老人至今无法释怀。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材料认定,小徐是高空坠楼死亡。但对于儿子的身亡起因,两位老人与儿媳妇产生了争执。

法庭上,两位老人表示,痛失独生子让他们生不如死,但绝望之中,儿媳妇怀孕的消息让他们有所慰藉,并将所有希望都放在了未出世的孙子(女)上,双方关系也有所缓和。怀孕期间,两位老人每个月支付给儿媳妇5000元营养费,帮忙安排产检直至生产,孩子出世后多次赠送奶粉玩具纸尿裤。

2013年10月底,小倪产下儿子聪聪(化名),但由于双方的心结尚未完全解开,在探望一事上摩擦不断。2013年底,在一次探望时双方爆发激烈冲突。此后,儿媳妇小倪拒绝老人探望孙子。2014年,双方又多次因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

公婆儿媳各有话说

无奈之下,2014年11月,二位老人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月探望孙子三次,并且希望儿媳对他们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两位老人希望通过探望孙子能够得到一丝安慰,而且也有利于孙子的健康成长。”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后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尽管法律对隔代探望权无明文规定,但是允许祖父母探望孙子符合公序良俗。

作为被告的儿媳妇小倪也是满腹委屈。在腹中胎儿仅有月余的情况下,丈夫突然离世,自己本就非常伤心,而公婆却将丈夫的死因归咎于自己并产生了纠纷。即便如此,自己仍然忍辱负重决定把孩子生下来。但是,公婆并没有因此而消除对她的怨恨。孩子出世后,徐家血脉得以保留,此时老人对自己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强烈。

“我们一家为他们二老探望孙子提供了很多方便,但公婆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并爆发肢体冲突,甚至一度报警处理。”小倪认为,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母子俩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希望法院能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隔代探望法律无规定

面对此案复杂的家庭纷争,该案主审法官高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一方是要看望孙子的两位失独老人,另一方是想给孩子营造一个安静稳定成长环境的母亲,双方的出发点都无可厚非。原被告双方共同遭遇了失去至亲至爱的打击,都值得同情。在噩耗面前,他们本应该相互抚慰共同扶持,但却因为各自不同的处事理念差异,最终导致矛盾爆发。

“从法律上来讲,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高鑫说,《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据高鑫介绍,《婚姻法》中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权,法律并没有规定。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高鑫说,所以所,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赋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并无不当。

记者了解到,对于隔代探望权的理解不同,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国内媒体报道的已经审结的几起此类案件中,有判决支持探望的,也有驳回探望请求的。

高鑫法官指出,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是其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据卫生部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而据一些人口学家推算,我国失独家庭未来将达1000万。失独家庭的孙辈承载着比一般家庭更沉重的情感寄托,处理这类特殊案件更要审慎。此案没有当庭判决,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本报无锡6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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