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大案要案 > 正文

童养媳独自离家再婚返村索要拆迁款无据

日期:2016-03-24 18:53:33 来源:法制网 热度:1205 ℃

周某原系周家村人,14岁到江西省吉水县某村的邱家做童养媳,后与丈夫生育一子一女,后周某因家庭矛盾,独自外出务工。1993年,该村以周某久未归家、经周某公公同意,收回周某责任田,此后该村制定的分配方案中把周某排除在本村村民之外。

2012年4月12日,吉水县某村被国家征收相关土地,共计获得补偿款669.84万元,具有该村农业户口的人每人分得5.8万元。分配开始后,周某与邱某之子主张分配给周某土地补偿款,但因周某没有相应户口被拒。周某遂补录户口以分补偿款,但该村以其多年不在该村生活、不是村民为由再次拒绝。为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分配补偿款5.8万元。

法院在庭审期间查实,1986年周某从邱家外出后与江西省新干县李姓男子再婚,并将户口迁入新干,也就是说,目前周某是一人两户口。法院对此案两审后,认定周某不具备涉案村的村民资格,依法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负责此案二审的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周某原有的吉水邱家所在村的村民资格自其于1986年落户新干县李家所在村并一直在该村生活时已经丧失,在2012年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其亦不具有吉水邱家所在村的村民资格。因此,周某主张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周某一人两个户口的问题,承办法官表示,将发司法建议给相关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4081875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