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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案:女孩遭生父殴打性侵

日期:2016-04-13 14:23:24 来源:法制日报 热度:1988 ℃

每一起案件,都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每一段办案经历,都凝结着办案人的汗水与思索。

今日起,《法制日报》案件版推出《办案手记》栏目。在这里,你可以看到作为案件的亲历者与见证者——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律师们的铁面与柔情、感悟与思考。他们用文字记录着令人难忘的办案经历,见证着中国法治的进步。

讲述人:张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

2015年年初,“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被各大媒体炒得火热,人们愤怒于触目惊心的案情,悲悯于孤苦无依的小女孩儿,感动于伸出援手的好心人。而我,作为这起案件的参与者和见证者,每每想起这段经历,都会在为小女孩痛心之后燃起对法的感恩和尊重。

这起案件要从2013年说起。

当年10月,我受理了一起强奸案件。本以为这是一件普通的案子,打开案卷,心里却生起一阵阵痛:一个不到十岁的小女孩,被她的亲生父亲性侵、猥亵、殴打……小小的孩子过着怎样的生活?这到底是一个怎样的父亲?她的妈妈呢?她没有亲人吗?我迫切地想知道答案。

一个午后,小女孩在一位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我的面前。一头短发,一双大大的眼睛,黑黑的皮肤,瘦小的身材,和她的年龄很不相符。小女孩低着头,躲在那位女士身后。我想把孩子揽入怀里,她却拼命地拉着那位女士的衣角,一脸紧张、恐惧、害怕,我只好松开手不再去触碰她。

这位女士叫张兰,三十多岁,一口浓重的徐州口音。

看得出来,虽然小女孩喊她“妈妈”,但她们并不是真正的母女关系。

张兰向我讲述了她们相识的过程。

“半年前的一天,我回娘家,在村间的小路上骑着车,这孩子拉住了我,说她几天都没吃饭了,非常饿。我看她穿得很破,一脸脏兮兮的,就把她带回家里了。”她顿了顿又说,“吃完饭,我想抓紧时间把她送回家,免得她家里人着急。可是她不愿意回去,说怕回去又要挨打。后来我还是把她给送了回去。没想到的是,这孩子自己又走回来了,要走二十几里的路呢。”

在小女孩的讲述中,张兰仿佛看到了那一幕幕不堪想象的场面:小姑娘躲在墙角,一次又一次地被那个称作“父亲”的男人殴打、糟蹋。

案件的调查证实张兰说的都是真实的。

道德、伦理、人性的底线在这里已被彻底扭曲了。送走这对非亲生胜似亲生的母女,我内心依然无法接受这一切。我推测小女孩的爸爸是不是存在精神上的问题,必须对他进行精神鉴定。

然而,经过精神医院鉴定,他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体。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这名“父亲”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但法律只能做到这些吗?在开庭前,我问法院一位法官,法官说:“你的想法我完全可以理解,但法律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有关于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只有寥寥数字: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起诉的条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可能就成了“没有”;而“侵害权益”“经教育不改”究竟该如何界定,又由谁来界定,谁来干预呢?

判决生效后不久的一天,我接到了张兰的电话。她说:“如果她爸爸出狱了,来抢孩子,我该怎么办,法律会保护我吗?”

这个问题始终像一块石头压在我的心窝。

2014年12月23日,我在电视里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和媒体介绍《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心里一喜,立马研究起相关规定。

“申请主体”有了,不再是“有关人员”,而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等。“侵害权益”也被界定了,尤其规定了“永久剥夺监护资格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性侵害”。

按捺不住喜悦,我跑到院领导办公室,一口气汇报完对这个案子的想法,大家都一致同意:应依法撤销父亲母亲的监护权资格。

还没来得及高兴,困难又摆在眼前,法律程序如何走?谁来当申请人?本以为张兰会很高兴地愿意当申请人,可电话打过去,她却犹豫了:是她带着小女孩去报案的,如果再由她提出申请,她怕遭到报复。

那找村委会吧,村委会也怕她的父亲出来后找麻烦……我反复研究法条,“当上述单位和个人不愿意作为申请人时,检察院应书面建议民政局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民政局可以作为申请主体,一来有法律赋予他的职权,二来民政局也更有能力来解决孩子的生活、学习等一系列问题。向院领导汇报后,领导也认同我的看法。我带着卷宗材料、《意见》稿到铜山区民政局。来回几次,民政局同意做申请主体。

2015年1月5日,铜山区检察院向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民政局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撤销小女孩父母的监护权。两天后,区民政局向区法院提交了诉状,申请依法撤销她父母的监护权,另行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2015年2月4日,铜山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一上午的审理,铜山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指定区民政局作为小女孩的监护人。

如今,小女孩已经顺利地去学校读书。一天傍晚,我接到了张兰的电话,向我表示感谢。我随口问她:“去做什么?”她回答:“去接俩闺女放学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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