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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发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个体户销售“金六核桃”被判侵权赔偿

日期:2016-04-23 23:50:53 来源:法制网 热度:2345 ℃

记者姜东良见习记者徐鹏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92件,年度收案数量连续三年跨跃千件大关,案件数量居全省第一。

其中,专利案件312件,商标案件158件,著作权案件730 件,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案件28件,技术合同案件21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40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件。

此外,济南中院还公布了年度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熊出没》动漫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六个核桃专利侵权案”、“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六个核桃”外观设计专利维权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六个核桃”乳饮品的生产企业,对其产品外包装申请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外观设计的主要设计要点为蓝色飘带围绕的“六个核桃”饮料罐。

被告均为郊区及城乡结合部从事商品零售业的个体工商户,所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六仁核桃”或“金六核桃”标识,并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蓝色飘带围绕的饮料罐的图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产品的外包装所使用图案的色彩、设计要点、布局与原告的外观设计基本一致,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除少数被告提供了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被免除赔偿责任以外,其余被告均被判令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的责任。

济南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则认定构成侵权。

《熊出没》动漫形象著作权案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简称华强公司)系美术系列作品《光头强》及《熊出没》系列动漫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于2012年授权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在毛绒玩具商品上使用上述作品形象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熊出没》被评为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片中动漫形象“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

原告盟世奇公司认为,被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华润公司销售的毛绒玩具与“光头强”形象一致,侵犯了其对“光头强”动漫形象享有的著作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漫作品中的卡通人物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毛绒玩具在整体外观形象、人物面部表情、服饰等主要特征上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光头强”形象高度一致,有的产品更是明确标挂《熊出没》标牌及剧照。高乐公司与盟世奇公司同为广东省玩具生产企业,应当知晓涉案作品对玩具市场的影响力,其行为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高乐公司赔偿盟世奇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动漫作品及其衍生的玩具产品是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产业,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付出了巨大的创造性劳动。”该负责人介绍。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侵权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系“五常大米”及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并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申请使用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被告临沂市恒达米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标有“东北大米 五常特产”字样,最下方标有“原粮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水稻基地”字样。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恒达公司侵犯其证明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恒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由五常市大米协会所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大米的原产地。恒达公司的大米包装袋标注的“五常特产”文字,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大米来自五常市辖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恒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万元。

该负责人说,本案确定了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两个条件:(1)产品来自证明商标所标识的地区且品质符合要求;(2)向证明商标权人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缺少上述任一条件,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均构成对证明商标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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