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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首例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日期:2019-07-15 17:45:09 来源:法制网 热度:1385 ℃

本报锡林郭勒(内蒙古)7月8日电 记者颜爱勇 通讯员倪谷峰 宗艳 歌声婉转美妙的百灵鸟,也是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鸟类,象征着吉祥、智慧和幸福。它用高昂悦耳的歌喉, 歌唱着美丽的草原和牧人的幸福生活,用令人叹服的飞行技巧美化了环境,给人类的生活增添无穷的乐趣,以其自身的存在维持着生态系统的平衡,深受草原各族人民的喜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1983年将百灵确定为自治区鸟, 并禁止乱捕滥猎、随意收购、贩卖。但近年来,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不良消费的影响,一些不法之徒利欲熏心, 打起了百灵鸟的主意, 一双双黑手伸向了这些可爱的生灵。

2018年春节刚过,众多媒体关注的东乌珠穆沁旗辖区内四千余只百灵鸟被捕杀,锡盟检察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对该案件线索高度重视,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及时向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发出督办函,要求东乌旗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办案专班,并由该院检察长任组长。

经查:2017年12月20日,王某庆、郝某青、王某财三人将苜蓿草籽和克百威配置的约60斤重的毒饵投放在事先探查好的百灵鸟栖息地,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第九加油站北1公里处路东500米草滩内,造成4484只百灵鸟被毒杀。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蒙古百灵3735只、角百灵165只、短趾百灵584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涉案野生动物折合经济价值共计395.97万元。

2018年5月22日,东乌旗人民检察院向东乌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 王某庆等三被告人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连带赔偿生态经济价值损失43.28万元;3.承担评估鉴定费1.2万元;4.责令三被告人在旗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21日,东乌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第二、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对于三被告人毒杀4484只百灵鸟,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承担连带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东乌旗人民检察院及时将判决结果向分院民行处汇报,在分院的支持下,东乌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年5月11日,锡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涉诉百灵鸟价值为395.97万元,该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三被上诉人赔偿涉案鸟类被毒杀,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对于本案的办理,锡盟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坚持严惩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和修复生态并重,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了司法救济,又向社会宣传了生态保护的理念,是强化锡林郭勒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维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平衡的生动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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