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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法院判决镇海区首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19-11-04 13:45:07 来源:法制网 热度:1315 ℃

法制网记者王春 通讯员金真法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是老百姓生存最基本的要求。近年来,一些企业或者个人无视国家法律,唯利是图,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不按标准生产,以假充真,滥用药物等,致使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近日,浙江宁波镇海法院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该案系该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

90后的郑某是宁波人,开了一个2000多只鸭子的养殖场,但没有营业执照。自2018年9月起,郑某通过将药物加在饲料里给鸭子喂食氟苯尼考等抗生素药物。当鸭子感冒、肠胃不好或者生蛋较少时,郑某便给鸭子喂药。

郑某明知鸭子在服药休药期间产出的鸭蛋不能进行销售食用,但仍不以为意,将服药期鸭子产出的蛋销售到了镇海区某禽蛋批发部等处,销售共得2800元。

经检测,上述鸭蛋中含氟苯尼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公诉机关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向镇海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郑某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镇海法院对郑某定罪判刑。同时,因发现存在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向镇海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镇海法院判令郑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饲养过程中给产蛋鸭喂食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鸭蛋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其行为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公诉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鉴于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镇海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元,同时判处郑某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金人民币28000元,由镇海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

延伸阅读:

氟苯尼考作为一种兽药,具有广谱抗菌作用,可用于鸡、猪、牛、羊等养殖动物的细菌性治疗,但在产蛋禽类中禁用(蛋中不能检出)。

郑某作为生产、销售鸭蛋的经营者,将鸭子在服药休药期间产出的鸭蛋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同时郑某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依法经营,不得违法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物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食品安全线索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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