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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制定没留遗憾

日期:2016-04-13 13:16:14 来源:法制网 热度:1650 ℃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已满一月,实施效果如何?如何评价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就这些话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

反家暴不问动机

记者:我们注意到,“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句话,在国务院去年8月提请审议的草案中并没有出现,后来加上去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阚珂:对于家庭暴力,就是要态度鲜明地予以反对,就是要坚持“反家暴无禁区、对家暴零容忍、反家暴不问动机”的思想。

前面两句话比较容易理解,至于反家暴不问动机,就是指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所进行的家暴,都是禁止的。例如,为了教育孩子而采取打骂的方式,即便真实的动机是好的也要禁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就是针对类似的情况而作出的表态。

告诫书并非处罚

记者:告诫书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起到什么作用?

阚珂:告诫书是一种批评教育的形式,同时具有固定证据的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是一种批评教育的形式,是对加害人行为的一个正确指引,是一种行政指导文件,不是处罚。所以,告诫书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受理就告诫书提起的行政诉讼。

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告诫书对加害人能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除此之外,告诫书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具有固定证据的作用。

公安可迅速出警

记者:怎样理解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阚珂: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其中规定的公安机关的协助内容,主要是指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两个措施,即“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公安派出所设在城市街道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可以在第一时间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同时,公安机关也有责任保护受害人人身不受侵害。因此,法律规定这两项需要由公安机关去协助执行。

法律不保护关系

记者:如何理解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阚珂: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指的是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和同居关系的人,这些人虽然不是家庭成员,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农村,存在着这样的习惯和风俗,结婚只办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然得到了双方家庭和村里人的认可,这里讲的“同居”是这样的关系。尽管没有婚姻关系,但是同居双方都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因此,法律坚持了“保护权利不保护关系”的原则。同理,对于婚姻中“第三者”的人身权利也要保护,但并不保护“第三者”这种关系。

施行后反响很好

记者:您如何评价反家庭暴力法?

阚珂:家庭暴力有特殊性和隐蔽性,家庭成员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现在法律规定到这种程度,已经相当不容易,我们具体参加工作的人对这部法律非常满意,在原草案的基础上又往前走了几大步。我们常常讲,立法是一个遗憾的工作,有时候在立法中,会存在对问题研究还不够深入或者有特殊情况没有完全考虑到的遗憾。但在我看来,当前情况下具备条件的、研究认识清楚的、能够作出规定的,都已写到了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遗憾。

这部法律施行后,社会反响很好。很多地方在法律实施第一天,就发出了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的评估会上,就从北京海淀法院等基层法院了解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很好,还没有出现加害人违反保护令的情况。表明这一制度是很成功的,所以被反家庭暴力法肯定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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