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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错致使病人死亡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责任

日期:2019-10-31 21:46:29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91 ℃

本报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武运波

2018年9月,32岁的女子陈某因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给陈某做手术过程中,陈某突然心率下降,血压测不到,鼻腔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患双方同意,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死亡原因、医院对陈某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其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陈某死亡原因系医院在对其进行手术时,由于操作不慎发生气体栓塞,造成肺部栓塞部位血供不足,出现急性肺淤血、水肿,致心肺功能衰竭、严重休克、心跳骤停而死亡;医院过错与陈某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其过错参与度为75%。

事故发生后,医院向陈某家属给付鉴定费等近8万元。就赔偿问题,医患双方协商未果,陈某家属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医院就医时,由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院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可以申请对过错责任及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委托作出的,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认为,陈某因病住院治疗,其在手术全身麻醉过程中并不能左右自己,即在手术过程中陈某不存在任何过错,陈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医疗过程负相应的过错责任。院方在手术前让陈某履行了签字义务,只能说明陈某同意手术,并不能免除医院违反医疗规则存在过错所要承担的责任。故医院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陈某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71万多元。

医患双方接到判决书后,均提出上诉。医院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医院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陈某家属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同一个医疗事故中所涉及的不同问题,由同一鉴定人作出鉴定,不违反相关规定,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塔城地区中院认为,鉴定机构作出的过错参与度并不等同于民事案件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医学层面上的过错参与度的立足点是医学领域,司法鉴定过错参与度的结论也是从医学角度出发,而民事赔偿的责任比例的立足点是法律领域,法院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应当从法律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地位、注意义务、公平正义、司法平衡等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陈某与医院地位在医学领域方面不平等,医院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并不能证明医院在涉案诊疗过程中,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明确说明并解释了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医院在本案中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

近日,塔城地区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陈某家属已拿到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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