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民商经济 > 正文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果断行使权力

日期:2019-11-20 19:46:24 来源:法制网 热度:870 ℃

法制网讯 记者王莹 通讯员陈肇煜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危害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近日,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陈某金与陈某莲系夫妻关系,陈某莲于2018年10月因交通事故死亡。陈某金与陈如某系父子关系。在陈某莲过世前的十多年时间里,陈某金及其妻子陈某莲持续向包括沈某在内的本村30多户村民借款共计约800万元,至今未予清偿。期中向沈某借款共计87万元未还,后沈某多次催讨未果于2018年10月底向连江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陈某金应偿还沈某借款87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因陈某金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陈某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至今尚未清偿。

后连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陈某金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向陈如某连江县农村信用社账户汇款10万元,于2018年9月3日向陈如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共计30万元。现沈某以陈某金无偿赠与陈如某30万元款项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引发本案讼争。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金于2013年至2018年间向沈某借款87万元及利息经本院生效判决确定并执行未果。在该债务未清偿前,陈某金向其儿子陈某寿无偿赠与30万元款项,且陈某寿在庭审中也承认无偿受赠30万元事实,陈某金的无偿赠与行为损害了沈某的利益,有害于沈某债权的实现,故判决撤销陈某金于2018年8月27日及2018年9月3日无偿赠与陈某寿30万元款项的行为以及陈某寿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撤销权的权利行使主体为债权人,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0996089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