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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软件页面标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日期:2020-04-24 23:45:06 来源:法制网 热度:790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傲多

4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川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17-2019年)》及6起典型案例。

白皮书指出,3年间,四川法院审理的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新颖复杂,云存储空间分享、深度链接等高新技术的出现,引发大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电商平台发展、搜索引擎技术优化,催生涉及搜索引擎关键词、手机App标识等新型侵害商标权纠纷。这些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专业化程度不断增高。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赵云华、成都世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因此入选典型案例。

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生日记公司)开发并发布“花生日记”系列App软件,该软件在相关应用商店排名靠前且下载量较高。赵云华与成都世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世联达公司向赵云华的“聚省联盟”App提供持续的软件技术支持和服务。赵云华在苹果应用商店上发布“聚省联盟”App,后将该App的标识和标志进行更换,将“花生日记”作为软件名称,并使用与“花生日记”App相同的软件形象标志。

法院认为,花生日记公司的应用软件图标及软件名称属于商品名称标识,赵云华未经许可,将原运营软件“聚省联盟”的名称标识改为与“花生日记”App相应一致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世联达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赵云华自行修改应用软件标识的情形,并在知晓后及时通知赵云华进行修改,其就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相关应用软件已经下架,法院判决赵云华在其变更标识后的应用软件首页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花生日记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商业标识一般指商家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功能的标记。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App软件标识成为移动互联网络发展下一种新型的商业标识,当其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时,可以构成商标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品名称标识,若他人恶意抄袭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人与权利人提供的应用软件类别相同,其恶意抄袭权利人应用软件页面标识,引流大量用户下载,存在搭便车、造成混淆等主观恶意,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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