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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免物业费证据不足理应补交

日期:2020-05-18 17:45:44 来源:法制网 热度:946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韩宇 通讯员洪深 刘佳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沈阳市某物业公司与该市皇姑区某园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为园区提供物业服务。赵某是这个园区的业主,此前,因赵某免费为园区划停车位、免费更换已经损坏的摄像头,当时的物业公司经理及业委会主任口头答应因其为园区作出贡献,可免除赵某车位费及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在为园区服务期间,赵某一直没有缴纳物业费,后双方因物业费缴纳问题协商未果,某物业公司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赵某立即支付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2592元。

庭审后,主审法官根据赵某提供证人电话号码进行核实,业委会主任承认此事,但没有明确为赵某免除多长时间物业费,且没联系到当时物业公司经理。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提出因其为园区绘制停车位及修理摄像头等原因,之前的物业公司曾答应减免其物业费的情况,但未明确减免物业费期限,某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但考虑某物业公司在园区服务情况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对被告应支付的物业费用酌情做适当减免,判决赵某应给付某物业公司拖欠物业服务费2333元。

法官庭后表示,园区整体环境的好坏与物业公司的服务规范程度、业主整体素质、园区的自然老化程度、园区的预期整体规划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房屋建筑质量、业主的缴费率、物业费标准的高低及运营成本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无论哪个因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园区良好环境的运转,业主拒付物业费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对物业公司本身的正常运作以及对小区的正常管理都会造成影响。法官同时指出,关于业主提出为园区作贡献应减免物业费问题,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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