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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变更抚养获得支持

日期:2020-12-16 17:45:15 来源:法制网 热度:878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2010年12月21日,张某和李某依法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李小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和李某于2016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寄托于张某处,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近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生活。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处理。张某和李某离婚协议约定由李某抚养婚生女李小某,但实际上李小某与张某生活至今,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且李某在法庭上同意将李小某的抚养权变更,故对张某要求婚生女李小某由其抚养生活,法院予以支持。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对于前一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归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准予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女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由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张某生活,且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又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家庭环境情况,法院综合考虑认为李小某随张某生活为宜,故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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