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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务办理离婚共同别墅险归他人

日期:2020-12-16 17:45:25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41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乔宇飞

余某(女)与汪某(男)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多年来夫妻和睦,家庭幸福。两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并购有江北区别墅一套,登记于汪某名下,价值约600万元,一直未装修入住。

2013年,汪某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会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了婚外情对象。直到汪某的出轨行为被余某发现,会某才得知汪某系已婚,两人短暂分手。余某选择了原谅,但没过多久,汪某就再次与会某恢复婚外恋关系。

2019年9月,由于夫妻两人所经营的公司负债严重,汪某以保护妻儿为由,劝说余某离婚不离家,于是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未对江北区别墅进行处理。离婚后的余某、汪某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一个月后,余某无意间发现别墅已经装修,并且会某还居住在其中。余某气愤之极,要求会某搬离别墅,双方发生争执。

2019年11月,余某与汪某复婚。2020年2月,余某发现别墅竟然登记在了会某的名下。余某经过查询,发现在一个月前丈夫汪某与会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别墅卖给了会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余某发现后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请求会某返还涉案别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汪某未经余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本案中,会某在明知汪某系已婚,其所出卖的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会某的购买行为并非出于善意,因此应当将别墅予以返还。经多次组织调解,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下,最终,会某将别墅返还余某和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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