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民商经济 > 正文

微博女王姚晨"明码标价"案一审判决 媒体被判侵权致歉

日期:2015-10-11 15:37:3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68 ℃

姚晨。图片来自网络

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的不实言论。 

姚晨认为,该报道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侵害。其发现不实报道后,先后通过经纪公司和代理律师向劳动报发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但其一直拒绝删除该报道网络版及赔礼道歉,劳动报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 

姚晨表示,劳动报作为一家专业新闻媒体,明知报道内容失实,却拒不道歉和消除影响,已违背其作为媒体的基本职业道德,并违反法律,故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报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报道的网络版及所有相关链接。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在《劳动报》醒目位置、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 

《劳动报》辩称涉案文章系引述他人所言

劳动报社辩称,央视3·15晚会后,东方卫视宣传总监韦亮提供消息称:“像冯小刚、姚晨这样千万级粉丝的大伽,文章中涉及姚晨的相关内容均已删除,但涉及李冰冰、王珞丹、李小璐、李晨等知名艺人的内容仍在。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1016279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