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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走私金银币被诉 检察官:入境需向海关申报

日期:2016-04-23 22:25:2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68 ℃

因涉嫌走私金银纪念币等普通货物,李某、李某某与二人所属的投资公司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为公司利润女白领涉嫌走私金银币

李某是一家投资公司的采购员。2013年12月,为给单位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进而获得更高的绩效奖金,李某联系到香港一家公司,欲购买2014中国甲午(马)年纪念金币,并将此事上报给了公司总经理李某某。

李某某批准了购货清单和提款单,从单位财务处领取了370万元现金,并在黑市兑换成了港币交给李某,让李某去香港采购金属纪念币及铂金吊坠。

2014年1月12日,采购归来的李某乘在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选走了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人员对李某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时,查获了2014中国甲午(马)年纪念金币1061枚、纪念银币1295枚及金属吊坠100个。

经鉴定,纪念币均为真币,偷逃应缴税款739279元;金属吊坠为银外圈、铂金芯,偷逃应缴税款31016.52元。

货品被扣押后,李某某和李某商议,向海关人员谎称被扣物品为李某在香港的朋友所赠,希望能够减少罚款和应补缴的税款。随后又委托在香港的朋友提供了虚假的采购价目表。均被海关人员识破。

之后,李某申请在香港入境时遭到拒绝,李某立即将此事告知李某某。2014年10月10日,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后,以某投资公司、李某某、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四分院移送审查起诉。

四分院认为,某投资公司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在走私进口货物环节采用偷逃的方式逃避缴纳海关征收的关税和代征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亦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从境外购买商品入境时需要履行的纳税手续

四分院检察官告诉记者,随着近年来海淘的兴起,公民纷纷出国购买商品或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但很多公民和企业却没有意识到,从境外购买商品入境时需要履行的纳税手续,或者明知却存在侥幸心理尝试逃避海关部门的税收征缴管理,结果导致个人利益损失,甚者因触犯法律而受到法律制裁。

检察官提醒,公民在境外购物时要注意,保留境外购买商品的购物票据、银行刷卡凭单等证据材料。如果有购物、接受赠送等携带物品、货物入境必须走“申报通道”,将携带入境的物品、货物交给海关官员核定是否要缴纳税款。如果携带物品、货物入境选择“无申报通道”,海关官员查获后,会认为行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不仅仅会追缴税款,还会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如海淘公司,往往是法律上的扣缴义务人,境内公民通过该公司购买境外的货物、物品,应当由该公司履行进出口环节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税款流失,数额较大,也可能构成走私犯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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