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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员与借款人共同骗取银行贷款900万元获刑

日期:2016-07-19 10:08:5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30 ℃

为了能够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两名贷款中介人员与三名借款人通过向银行提供各种虚假资料的方式共从银行骗得贷款900万元,日前,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丁某、闫某、冯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查,被告人闫某、冯某、张某(现在逃)均为石家庄市某县个体经营户,三人所经营的个体企业均达不到银行贷款的标准,2014年6月,被告人丁某、付某作为贷款中介人员得知三人正在积极寻求银行贷款,便找到了闫某等三人,称可以为闫某等三人顺利办理某银行的贷款,经五人共谋,付某、丁某为闫某等三人在某银行申请办理联保贷款,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为了顺利通过银行审批,五人经经商量后制作了虚假的房产证、银行流水单、虚假的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并加盖了经营企业的公章以示真实,上述材料提交某银行审查后,银行于2014年12月分别向闫某、冯某、张某下放了贷款每人300万元,共计900万元。事后,闫某等三人分别向付某、丁某支付了贷款总金额5%的好处费共计45万元。在2015年12月贷款到期后,由于本身就不具备偿还能力,因此闫某等三人均没有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丁某从事贷款中介活动,本应提供合法的中介服务,却与被告人闫某、冯某结伙共同向银行提供明知是虚假的重要资料,通过违法手段取得三笔银行贷款,因此,付某、丁某应对三笔贷款900万元的损失负责,属于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闫某、冯某应分别对各自的贷款300万元负责,属于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四名被告人共同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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