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民商经济 > 正文

私家车成网约车发生事故后遭保险公司拒赔

日期:2019-06-24 19:45:41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13 ℃

法制网记者黄洁

自从网约车平台得到广泛应用,不少私家车车主也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起了外快,私家车随之“变身”网约车。但其背后蕴含的法律风险,很多车主并没有意识到。

6月19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并指出如果私家车从事快车、专车等活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顺风车通常情况下不属于营运性质,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私家车变营运车辆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专门审理涉金融案件。今年以来,这个法庭已经受理了8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遭保险公司拒赔后状告保险公司的诉讼。

2018年8月21日0时35分,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另一辆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可当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交强险2000元,对于其他损失则均以“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王某认为,自己虽然加入滴滴平台开专车,但是事故发生时并未处于营运状态,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滴滴公司调取了被保险车辆的运营记录,显示王某在2018年8月20日至21日间承接了8笔快车业务订单,此前一周承接了20多笔业务订单,运营时间段多集中在夜间和凌晨,而涉案事故发生的时间距离王某最后一笔订单完成仅10多分钟。

6月19日上午,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周韬在宣判后解释说:“从事快车业务的网约车大多原为非营运车辆,其是否从事网约车运营具有一定的机动性,因此需要根据运营记录等证据来判断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进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商业险的保险金。”

此案中,王某经常性地从事滴滴快车业务,且运营时间段多集中在夜间和凌晨,因此他的车辆相较于通常的家庭自用汽车,在使用频次、时间段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已构成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另一方面,涉案事故发生时间距离王某最后一笔订单完成仅相隔10多分钟,且事故发生前几天,王某频频在夜间和凌晨从事快车业务,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此情形会导致王某在精力消耗、疲劳程度等方面有所增加,也会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因此,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行为。

顺风车属互助性质 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发生事故后,并不是所有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都面临被商业保险拒赔的风险。”据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副庭长甘琳介绍,“法院已有判例显示,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因为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就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甘琳说,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等规定,顺风车的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运营,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服务有明显区别。顺风车客观上不会使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就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据了解,在车辆保险领域,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车辆的用途,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营运车辆的保费要远远高于家庭自用车辆,几乎相当于后者的两倍。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通常都会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要判断是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运营记录是重要的依据。如果以家庭自用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会致使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

但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即使机动车使用性质改变、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致保险事故发生,交强险也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之所以发生此类纠纷一是因为网约车车主保险知识不足,同时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也存在疏漏。为此,西城区法院建议,网约车车主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而保险公司应该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可以考虑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同时,网约车平台也应合理提示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最终实现三者共赢,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369069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