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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法院巡回审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日期:2019-06-30 13:45:22 来源:法制网 热度:880 ℃

法制网讯 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罗康 周晓惟敏 6月2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重庆市合川区相关部门,前往位于该院集中管辖区域的合川区云门街道,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并在随后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中,将价值5万余元的12.5万尾鱼苗及成鱼放流细雨笼罩的嘉陵江中。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坐拥长江和嘉陵江两大水域,水运发达,水产丰富。国家设置禁渔期、禁渔区、限定捕捞工具、规范捕捞方法,就是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养护渔业资源,维护水生生态平衡。根据法律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重庆市天然水域为禁渔区,而电捕鱼与毒鱼、炸鱼等捕捞方式,是极具毁灭性的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极大,受到法律的严令禁止。

2019年4月,正值禁渔期,被告人刘某来到合川区古楼镇南溪河边,使用电瓶、增压器等作案工具,采用严令禁止的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鲫鱼、鲢鱼、白条、小龙虾等1.47千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现场庭审,渝北区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但鉴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庭审结束后,全体人员来到了位于嘉陵江畔的“重庆市检察机关渔业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基地”,集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在渝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文芬的组织下,示范基地的平台上摆满了等待放养的鱼苗,装载鱼苗的充氧袋上写着青鱼、白甲等鱼类名称。据了解,这些即将放养的鱼苗及其他较大的成鱼,均是适宜嘉陵江水生环境的鱼类品种,能够在放养的水域中具有较高的存活率。购买鱼苗的生态修复费用,均由缓刑人员自愿承担。

增殖放流活动开始前,渝北区法院副院长郑永红向参加放流活动的10余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缓刑人员发布了生态修复令。随后,在渔政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缓刑人员、代表委员、政法干警及渔业行政执法相关人员,依次分批在江岸或乘坐执法船只到江心放流鱼苗和成鱼。

活动当天,蒙进学、李正贵、何代福、周利、钟小容、彭德利等5名重庆市人大代表及3名合川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观摩庭审并参与放流活动。

“合川区嘉陵江、涪江、渠江三江汇流,另有中小河流数百条,共有鱼类资源130多种,是重庆市、长江上游乃至全国重要的渔业资源基地。”重庆市人大代表、合川区环保局党组成员、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周利表示,渝北法院的巡回审判和增殖放流活动,既是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得力举措,也是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有益尝试,必将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遏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渝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于2011年12月,集中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10个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环资案件。渝北法院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资司法理念为指导,为重庆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和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截止目前,渝北法院已建成和拟建设3个生态修复基地,其中“两江环保司法林”及其果木片区已成效初显,“果木片区”采摘的水果已被送至养老院等公益机构。同时,该院正加快推进“铜锣山矿山公园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建设”项目,构成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破坏了生态环境的被告人可在认罪认罚、深刻反省的同时,自愿出资购买苗木进行补植复绿,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弥补。同时,法院依法可在案件量刑时,对其适当予以从宽。

近年来,渝北法院每年均组织开展补种复绿,邀请相关单位人员、代表委员并组织缓刑人员植树造林,目前已种植林木3000余株,栽种果苗5000余株。此外,该院还开展“美丽江河”增殖放流活动10次,发布生态修复令、责令缓刑人员向嘉陵江、长江、御临河等重要水域放养鱼苗65.3万尾、成鱼1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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