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民生社会 > 正文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医生轻微责任仍须赔偿

日期:2015-12-30 16:16:02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80 ℃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审理了一件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正直壮年的刘某在进入诊所就诊后不到十分钟后就被告知病危,并在不到一小时内被宣告死亡。法院最终判决诊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据悉,刘某因患有带状疱疹(俗称蛇胆疮)肋间神经疼到赵某开办的诊所就诊,医生赵某用药后不久刘某即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丧失,赵某立即给予心脏按压等措施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将刘某转入中医医院继续抢救,但虽经极力抢救刘某最终还是死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患者刘某发生过敏反应死亡主要与患者个人体质有关,但由于医生赵某用药方法不够严谨,使用方法欠规范,刘某的死亡亦与赵某医疗过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赵某虽承担轻微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赵某没有提出上诉。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828321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