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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举行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

日期:2016-01-18 22:59:42 来源:检察日报 热度:2104 ℃

2015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检察机关对《新快报》原记者刘虎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入选

中国传媒大学举行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

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座谈会

1月8日,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传媒大学举行。

此次评选活动由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与北京安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事例回放】2015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同时强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入选理由】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意识,整治网络空间用户名称存在的乱象。

【专家点评】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学部长、教授):该规定是我国自主接入互联网以来第一次对用户账户使用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这对减少网络空间互联网用户使用中存在的乱象、重构网络空间秩序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并实施

【事例回放】修订后的广告法于2015年4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规定,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规定等。

【入选理由】这是该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首次修订,对新形势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对媒体经营也产生深刻影响。

【专家点评】阚敬侠(中国记协国内部权益保障处处长):新广告法立法目的更加人性化,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之前;规范更加科学,对广告定义、监管责任等都有更科学的规定;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强化大众媒体广告责任等。

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新闻信息监管系列举措

【事例回放】2015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系列举措加强新闻信息监管:4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5月发布“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11月举行首批新闻网站记者证发放仪式。

【入选理由】这些举措都是国家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与时俱进、探索服务规范的表现,体现新信息技术条件下监管的柔性、适应性和一定的开放性。

【专家点评】张文祥(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文化传播学院新闻系主任、副教授):约谈制度推行表明约谈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白名单制度反映管理思路改变;新闻网站发放记者证是要实行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但也意味着一些商业网站从业人员拿不到记者证,这是未来管理的问题。

4.社会热议网络安全立法

【事例回放】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布网络安全法草案。该草案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运行安全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作为立法宗旨,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活动。

【入选理由】此项立法反映了网络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及我们对网络安全认识的深化。此项立法几乎关涉国家社会生活所有方面,备受关注。

【专家点评】续俊旗(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法律与政策部法律政策总监):草案把“维护网络空间的主权和国家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具有高度和前瞻性。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详细规定,还是将来制订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法,影响未来物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

5.世奢会诉新京报名誉侵权案终审改判

【事例回放】2015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世奢会(北京)商业公司(下称世奢会)与新京报社、派博在线科技公司及刘刚名誉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201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评选中,本案在上诉阶段因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媒体为秘密消息源保密的冲突现于民事诉讼而入选。本年度再度入选,则因导致二审改判、媒体胜诉的一系列重要原因引人注目。

【专家点评】胡占全(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该案可以再次确认公正评论是对抗新闻侵权的正当抗辩事由,媒体不用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

【事例回放】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本修正案涉及信息传播和媒体(包括网络)的有14处,主要涉及制裁谣言和虚假信息,制裁恐怖主义言论,保障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等。

【入选理由】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传播消极方面增设罪名,旨在更好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保护国家安全,对未来媒体报道和运行环境也带来多重影响。

【专家点评】臧德胜(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刑一庭庭长):刑法修正案(九)营造了推进传媒发展与规范传媒秩序并重的氛围;针对急需调整的传媒领域作出规定,填补了空白;针对一些不能适应打击犯罪需要的刑法规定进行调整,满足规范传媒秩序需求。

7.检察机关对《新快报》原记者刘虎涉嫌诽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例回放】2015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对刘虎涉嫌诽谤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刘虎曾在多家媒体供职,曾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刘虎被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入选理由】刘虎案引发人们对社会秩序、官员人格尊严与宪法35条、41条规定的公民权利间的冲突与平衡的深入思考。

【专家点评】徐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记者是职业的知秘者和揭秘者。该案最终决定不起诉中,检察机关守住了法律底线,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真实案例。建议国家调整有关言论的法律关系,能自律的就不要他律,能民事就不要刑事;能自诉就不要公诉,能适用附加刑就不要适用自由刑。

8.范坡坡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事例回放】201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范坡坡起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电总局的公开回复违法。本案起因于范坡坡导演的纪录片《彩虹伴我心》被各大网站下架后,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公开下架依据信息。该局回复为:经核查,您反映的我局下发文件要求删除以及屏蔽《彩虹伴我心》的情况并不存在。2015年9月,范坡坡提起行政诉讼。

【入选理由】影视节目的创作者能够依法提起诉讼,法院能够受理并作出判决,无论结果如何,都是法治的进步。

【专家点评】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一个公民个人有勇气向国家内容监管最高机关发起法律挑战,总局能在法定期限内对于申请作出答复,司法机关能受理此案并审判,都体现法治进步。本案引发思考:对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应认识到其来源和内容、传播的特殊性,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

9.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系列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事例回放】2015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二十一世纪系列犯罪案件一审宣判。法院查明:该公司与相关媒体和广告、运营公司以有偿撤稿、删稿等方法向9家被害单位索取728万余元,迫使70家被害单位签订广告合同1897万余元。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该公司原总裁沈灏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入选理由】对新时期媒体利用自身“公器”地位侵害他人权益、谋取不法利益的“新闻敲诈”行为,法院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给整个社会敲响警钟。

【专家点评】陈力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不应把媒体完全推向市场,新闻传播经费必须全额保证,其他媒体内容可以有一定的经营性质。对以新闻报道为主的媒体单位要求整体上自负盈亏即可,不应下达过多的盈利指标,同时要提出新闻报道专业化标准,以保证其承担社会公共责任。

10.方舟子和崔永元互诉侵犯名誉权案终审

【事例回放】201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方是民(网名方舟子)与崔永元互诉侵犯名誉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5年6月,一审法院认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侵权微博,通过媒体向对方道歉,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4.5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网络名誉权案件厘清了一些重要问题,判决为网络舆论厘定了言论的边界,为确定公共辩论的规则起到里程碑式的作用。

【专家点评】任丽颖(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该判决表明,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故意人身攻击不受言论自由保护,公众人物发言应有较高的谨言慎行的注意义务,回击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不以对方言论和主观恶性作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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