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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法再审认定检察建议理由成立:4人22年后被判无罪

日期:2016-02-17 15:41:55 来源:检察日报 热度:2061 ℃

福建高法再审认定检察建议理由成立

4名被告人22年后被宣告无罪

2月4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在莆田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再审了22年前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案,并依法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无罪。

1994年1月,莆田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许玉森等4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经莆田中院一审、福建高院二审,4人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2年之后,4人为何被判无罪?“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

22年前的一起抢劫杀人案4名被告人被判死缓

1994年1月,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前范村66岁老人郑某在家中被人杀害,钱财遭劫。当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很快将忠门镇联星村许金龙、张美来、许玉森、蔡金森等4人列为犯罪嫌疑人。

1995年6月,莆田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玉森等4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于1999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以抢劫罪改判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福建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许玉森等4人及其亲属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福建省高级法院及福建省检察院申诉。福建省检察院于2014年2月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4名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福建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福建高院经依法审查,于2015年12月16日决定再审此案。

缺乏权威物证一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记者采访了解到,许玉森等4人及其亲属多年来坚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作出有罪供述,法院据以认定4名被告人有罪的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甚至伪造证据的情况。

许玉森等人提出,在一份关键证人的笔录上,有这名证人的15枚指纹,经过司法鉴定比对,除2枚指纹不具备鉴定条件外,其余13枚指纹均与该证人的指纹不符,涉嫌伪造。

对于引发广泛关注的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问题,福建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庭审中没有就刑讯逼供和伪证问题进行调查。

该负责人说,庭审审查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并通知部分证人到庭质证。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犯罪事实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当事人有罪供述,缺乏权威的物证,其中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一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福建高院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4名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

福建高院再审认定,原审4名被告人主要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4人无罪。

坚持疑罪从无法治原则4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说:“这起案件中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4名被告人有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宣判其无罪。”

自1994年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到法院一审、二审认定有罪,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被羁押近22年。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或部分执行的,受害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曾凌说,4人可以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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