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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3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批捕

日期:2015-12-24 19:18:22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26 ℃

正义网南通12月22日电。然后,他通过互联网向顾客宣传,并以每个10元至398元不等的价格,多次批发、零售给在江苏省海安县经营成人用品网店的王建等人,非法获利18000余元。

2015年3月,王建又通过互联网向成宽以每个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购得环球型电视棒80个、以每个30元的价格购得VIP型电视棒20个后,再以每个20元到6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其中,向海安经营成人用品店的许林销售电视棒50多个,获利500余元。

2015年9月24日,该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海安县一家成人用品店销售假药,于是,公安人员便前往依法搜查,结果发现许林经营的该成人药品店门口黑板上写有“出售电视棒,可观看6000部成人视频”的字样,并当场搜查出15根电视棒,经询问,许林交代了其向王建购买电视棒,并销售给30余名客户的事实。接着,海安县公安局又从该电视棒链接的网页上分别提取到视频文件552个,经鉴定均属于淫秽视频。至此,这起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终于告破。目前,此案正在侦查之中,除了上述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外,周康亦已被湖南永州警方抓获,王建、许林均被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该标准不以淫秽物品的载体形式如何而有所区别,无论载体形式是实物化的,还是电子化的,只要符合该法定标准,就属于淫秽物品。

对于新出现的电视棒是否能定义为淫秽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9月3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同时《解释》第四条对提供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作了专门规定,“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对提供直接链接的载体可作适当扩大解释,只要是借助互联网来提供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直接链接的,就可以适用本《解释》,故销售电视棒指向淫秽物品的链接可参照该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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