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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一男子曾被存疑不起诉 11年后却申请国家赔偿

日期:2015-12-30 22:38:25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热度:1691 ℃

他曾被存疑不起诉,11年后却申请国家赔偿。旧案重提让检方发现关键新证据,他由申诉人变为被告人——

旧存单找到了!

办案人员在银行查找十几年前的虚开存单。

2015年9月,由河南省商丘市检察院、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办理的王玉贤申请国家赔偿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优秀案件”。12月16日,在商丘市检察院工作总结会上,市院检察长曹忠良对该案的办理给予了充分肯定。

11年后提出申诉

2011年8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控申科来了两位上访人,其中一人是刑事申诉人王玉贤,另一个是他聘请的法律工作者。他们认为该院2000年对王玉贤的不起诉决定有误,要求予以刑事赔偿,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三项赔偿申请:一、从1997年9月19日王玉贤被批捕,到1999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被关押730天,索赔误工费11.6万元;二、索赔精神抚慰金8万元;三、要求给王玉贤恢复农行的工作及其干部身份,返还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50辆天津产菲利浦自行车和被检察机关收取的2000元取保金。

睢阳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王超认真听取了王玉贤的情况反映。送走了申诉人,他与干警们经过初步调查和研判认为: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此案已过去11年,超过了申诉时效;关于扣押物品和收取取保金一事,因王玉贤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认定;王玉贤在农行的工作是因其旷工长达70天之久,由中国农业银行商丘市支行召开职工大会决定对其开除公职的,与检察机关无关。但王玉贤对上述答复不以为然。

控申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办事,有错必纠,只要申诉理由于法有据,就应予以复查。睢阳区检察院决定对王玉贤申诉的问题进行核查。

就在核查该案期间,王玉贤让自己的女朋友和他聘请的法律工作者多次打电话给睢阳区检察院检察长武英,并分别向商丘市检察院、信访局、河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借中央巡视组来河南巡视之机向中央巡视组反映,以期望其反映问题得到解决。王玉贤的逐级递进式申诉,引起上级机关有关领导重视,要求尽快对王玉贤申请赔偿事宜进行核查并报告结果。

2014年初,王玉贤的代理人再次到睢阳区检察院反映其问题。睢阳区检察院在接访过程中,及时引导其依法按程序提出国家赔偿诉求。2014年4月10日,王玉贤向商丘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商丘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玉贤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受理范围,2014年5月4日决定对其赔偿诉求立案审查。

关键证据缺席不起诉

商丘市检察院要求睢阳区检察院对原案证据进行核查,并及时派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田建立参与核查此案。1996年6月,王玉贤利用自己系中国农业银行某营业所职工之便,为闫某虚开金额5.2万元的定期存单一份,票号为2890653,闫某以此存单作抵押,在商丘市城市信用社骗取贷款4.5万元。

1996年8月18日,王玉贤再次利用工作之便,为闫某虚开金额120万元的定期存单一份,票号为2890671,闫某通过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某储蓄所主任孟某盖章,并由王玉贤出具担保书后,通过姚某以原商丘市某商业总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办理承兑汇票120万元。此款被王玉贤、闫某、姚某、孟某4人瓜分,其中王玉贤和闫某共同使用40万元。

1997年8月11日,王玉贤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商丘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经商丘市检察院指定管辖,1999年3月24日,睢阳区检察院以王玉贤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同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孟某在逃,诈骗4.5万元尚达不到立案标准,120万元的票据诈骗的主要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因此,对王玉贤定性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欠妥,建议睢阳区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证据。1999年5月2日,睢阳区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随后对王玉贤取保候审;2000年12月14日,睢阳区检察院决定对王玉贤不起诉(存疑)。

纵观全案,王玉贤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虚开了一张120万元的定期存单,并出具担保书,伙同他人在银行办理了承兑汇票120万元。当时法院之所以不能够对王玉贤定罪量刑,主要原因是没有找到王玉贤虚开的那张120万元的定期存单,造成主要证据缺失,要想查清此案,这张120万元的定期存单就成了关键。

翻查票据6万多张

按一般规定,银行保存票据的时限为15年。但事情已经过去了17年,那张当时都没有找到的票据,现在再去找,能找到吗?

田建立、王超率领办案人员一头扎进农业银行的档案室里,“就是大海捞针,也要找出那张票号为2890671的定期存单!”王超对参与办案的干警们说。连续奋战6个昼夜,翻阅了6万多张票据之后,终于从2000年的档案里找到了票号为2890671的定期存单凭证。

“找到了,找到了!”田建立高兴地叫起来。办案人员立刻向他靠拢,争相观看:“就是它,就是它,票号2890671,闫某存款120万元,承办人王玉贤!”

案件有了实质性突破,案情发生了重大变化。王玉贤用同样的手法先后两次作案,伙同他人从银行实施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数额共达124万余元,案发后仅追回20余万元,截至目前尚有92万余元未追回。

2014年8月15日,睢阳区检察院第四次召开专题检察委员会研究此案,一致决定:原商睢刑不诉2000(21)号不起诉决定书错误,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王玉贤原存疑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玉贤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商丘市检察院立即中止了对王玉贤赔偿申请的审查。12月16日,王玉贤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睢阳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所得赃款继续追缴。王玉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2015年4月26日,商丘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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