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刑事诉讼 > 正文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洞庭湖野生动物案21日开庭

日期:2016-01-23 13:31:3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202 ℃

1月21日,由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钟某等7名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等7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在禁止狩猎的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采取非法投放农药克百威(呋喃丹)的方式,多次对受国家保护的野生越冬候鸟进行毒杀,造成国家重点保护、“三有”保护(“三有”即有益或有重要经济价值、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水鸟大量死亡,被其毒杀的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水鸟小天鹅、白琵鹭,以及国家“三有”保护的野生水鸟赤麻鸭、夜鹭、苍鹭、斑嘴鸭、赤颈鸭等,使国有自然资源受到严重损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捕捞、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是岳阳楼区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立案监督,积极引导侦查所成功办理的典型案件。2015年1月18日,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从一可疑船只上扣押到63只野生鸟类死体。经鉴定,全部为国家级保护珍贵野生动物,且体内均含有剧毒农药成分。但船上涉案人员何某、钟某辩称死鸟是在收鱼途中捡拾。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该院办案干警提前介入,从涉案嫌疑人供述的捡拾死鸟地段与船行轨迹分析,认定其系有意将船驶入拾鸟地段,存在投毒杀鸟的重大犯罪嫌疑。为此,该院协助公安机关制定详细侦查方案,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督促公安机关对案件中呈现的投毒、运输、贩卖等各环节一查到底、深挖犯罪,使案件深入推进、扩大战果,顺利侦查终结。最终,检察机关对全案共批准逮捕7人,其中监督立案2人,追捕到案1人。

在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该院督促并支持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非法猎杀国家级保护候鸟的被告人何某等7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七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5.3万元,并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312571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