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28 16:59:13 来源:正义网 热度:1220 ℃
自持自己拥有一条船,便在自家门口的漳州市芗城区九龙江上采砂,结果被处以罚金。2016年1月27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构成非法采矿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单处罚金,罪轻,损失较小,没有被判刑期)
55岁的郑某是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农民,因家就居住在芗城区九龙江北溪原二水厂正对面的河滩地对面,由于农闲没事,又看到挖河砂可卖得好价钱,便利用家里的一条船下江挖河砂。孰料挖河砂是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私采行为将构成违法犯罪。
自2012年底,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在芗城区九龙江北溪原二水厂正对面的河滩地、芗城区浦南镇吴浦渡船头河滩地、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村牌处龙津河滩地等处非法开采河砂。至2013年底,郑某开采河砂1377.3立方米,破坏了河砂资源储量,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89525元。
郑某的非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巡查到,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和福建省国土测绘院测绘,认为郑某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经传唤,2015年1月20日,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郑某于2015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人未经许可私自开采均属非法行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也就是非法采砂达到769立方米以上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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