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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滥用私刑非法拘禁他人逃亡三年落法网

日期:2016-02-17 14:36:4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10 ℃

广西灵山县一男子偶遇曾捅伤自己的嫌疑人,本想打算将其捉住送派出所处理,却私下拘禁人质向家属索赔,终触犯刑律,逃亡三年后落法网。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0月28日19时许,陈某周在灵山县某镇搭乘客车欲前往广东省,当客车行至檀圩镇收费站时,有一男子也上了同一班车,他认出此人是前几个月前捅伤自己的被害人劳某某,于是,他想到将被害人劳某某带回村中殴打一顿后再送派出所处理的主意。当客车行至灵山县城一加油站停车加油,陈某周联系了同村兄弟叫上几人一起将劳某某从客车上强行带离并押上一辆面包车,带回檀圩镇某村委会附近,多次持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期间,陈某周等人通过手机与被害人劳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商谈赔偿事宜,后得知被害人家属可能报警的情况下,于次日凌晨将被害人劳某某释放回家。当日,被害人劳某某被送到灵山县人民法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被害人劳某某右膑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劳某某右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周为逃避法律制裁外出广东务工,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0月29日接到报警后,即立案侦查并将陈某周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5年10月28日,陈某周在灵山县檀圩镇农业银行处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周家属已代其赔偿了人民币16000元给被害人劳某某,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周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因被告人陈某周系主犯,持械殴打他人,案发后自愿认罪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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