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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堂受审

日期:2019-06-24 19:46:29 来源:法制网 热度:925 ℃

法制网讯 见习记者孙立昊洋 《法治周末》记者马金顺 6月19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某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国家公职人员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贪污罪判处国家公职人员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据了解,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西安市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堂受审的案件,也是西安市法院首例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的案件。

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马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主任的职务便利,笼络村委会干部,用金钱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刘某某、尤某某为其充当“保护伞”;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以经济利益为诱饵,拉拢多人为其效力;操控该村所有征地、租地建设项目,骗取租地补偿款,虚构建设项目贪污公款;组织人员非法挖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垄断村域经济,称霸一方,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逐步形成了以马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及成员,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诈骗、贪污、行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刘某某作为镇领导,利用其职务便利,对该组织实施的诈骗、贪污行为进行包庇、纵容;尤某某利用其镇派出所代理所长的职务便利,包庇、纵容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3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等21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月31日至6月2日,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该组织层级分明、人员结构稳定、分工明确,在所在区域确立了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尤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包庇、纵容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于6月19日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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