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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1-06-29 19:46:58 来源:法制网 热度:806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元月至2021年5月,青海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662人,提起公诉79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214人,提出量刑建议195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64人。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毒品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但全省禁毒形势仍不容乐观。毒品案件在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罪名中排列第6位。 发布会上,青海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党春艳发布了贺某根贩卖毒品案、冶某云运输毒品案、张某刚非法持有毒品案、韩某德容留他人吸毒案等典型案例。

宾馆登记房间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韩某德在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街子镇某大厦用本人身份证登记了房间,并与韩某清、韩某才、马某都三人一同入住。当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德容留韩某清、韩某才、马某都三人在其登记的409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9日8时许,公安民警将韩某德和三名吸毒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两个。经现场尿液检测,除韩某德以外,韩某清等三人尿检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循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韩某德在宾馆开房,客观上虽只有使用权,但在其入住的时间段内对该房间取得“控制权”,只要在该时间段内容留他人在其登记入住的房间内吸毒,该场所就应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中的场所。韩某德尿检结果呈阴性,证实未吸食毒品,但其他被容留人员尿检结果呈阳性,结合全案证据,韩某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5月14日,循化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德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韩某德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庞大的吸毒群体是毒品犯罪难以根治的根源之一,容留他人吸毒是对吸毒者的纵容与帮助。容留吸毒的场所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所,还包括临时租住的酒店、旅店、饭店、KTV包厢,甚至车、船等交通工具。”党春艳说,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但并不认为容留吸毒是违法行为,本案中,韩某德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宾馆登记房间,在明知他人吸毒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惩处。 无罪辩解称遭人故意快递毒品陷害

2017年8月25日15时许,张某刚在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洞天商城门口天桥下,从中通快递员手中领取一黑色塑料袋包裹(收件人张亮光),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拆检,该包裹内装有一橙白相间纸盒,纸盒内装有一对蓝白相间的电脑音响,将电脑音响底座拆解后发现用白色卫生纸和白色塑料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两包,合计净重94.57克。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指定湟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张某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被告人张某刚到案后始终作无罪辩解,否认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毒品与其有关,并辩称遭人故意快递毒品陷害。

针对张某刚的辩解及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湟源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就案件线索来源、毒品上家、毒品来源等事项予以说明,并就退补的目的、方向、意义详细说理。通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找到了本案的毒品上家欧某泉(另案处理),证实张某刚与欧某泉素有来往。案发前,双方对毒品寄递运单记载的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号码、运单号进行了反复确认,且现场查获毒品包裹上的运单号与双方联系确认的运单号一致,足以证实张某刚主观上明知欧某泉寄递的音响中藏匿有毒品,排除了张某刚辩解被人栽赃陷害的可能。 湟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刚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5日,湟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张某刚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某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8月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党春艳介绍,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接收物流寄递毒品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故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其接受的毒品数量已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应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客观性证据,列明指向明确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最终形成证明结果排他、能够相互印证、链条闭合的客观证据证明体系,有效指控了被告人的罪责,使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得到惩治。” 住所查获毒品事实推定应为贩卖

2017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贺某根在其租住的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的房屋内向吸毒人员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2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20克。侦查人员抓获贺某根后,当场从其租住处查获毒资人民币 3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38.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4.01克。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被告人贺某根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贺某根已贩卖的毒品和从其租住处查获的毒品进行了区分认定,以贺某根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贺某根当场贩卖的毒品和从其租住处查获的毒品均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018年6月5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根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在近年来查办的毒品犯罪中,在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的情况较为常见,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适用罪名时要根据行为人持有毒品的主观目的准确进行区分和界定。”党春艳说。

如果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是为了自己吸食或者不能证实其有实施走私、贩卖、运输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目的,可结合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行为人是否有贩毒经历、行为人关于主观故意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党春艳介绍,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根向程某贩卖0.52克甲基苯丙胺后即被查获,侦查人员又从其住处查获了数量较大的毒品。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贺某根案发前曾多次贩卖毒品,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查获的42.69克毒品用于个人吸食等其他目的,检察机关采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认定在其租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抗诉,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确保案件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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