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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私占集体用地,还是正常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日期:2022-01-17 13:47:25 来源:法制网 热度:748 ℃

“这段时间蔬菜行情很好,我们较往年同期增收了26%。”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到辖区崖底街道黄龙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回访时,当事人贾某迫不及待地向检察官报喜。

2019年,贾某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蔬菜种植温室大棚项目。为使季节性蔬菜能够持久新鲜保存,贾某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占用了374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造蔬菜保鲜存储库。当地行政部门获悉后,以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对贾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处罚决定作出后,贾某没有执行该决定,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未予受理。双方僵持不下,争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021年6月,湖滨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后,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走访,查明贾某所占土地是湖滨区黄龙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蔬菜保鲜存储库用地,该土地上有200多个蔬菜种植大棚,承担着28户贫困户的增收到户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于作物种植需要,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根据上述规定,案涉合作社蔬菜保鲜存储库建房占地应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时只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交至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即可。为此,检察官认为,贾某不属于违法用地,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属定性不当。2021年7月,湖滨区检察院依法向行政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监督纠正其不当处罚行为。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建议内容,对贾某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在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查人员通报批评的同时,还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化、系统化培训,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乡村振兴和设施农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严格区分违法用地和正常设施农业用地行为,切实规范行政执法。

王飞 李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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