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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卖捡拾儿童构成拐卖儿童罪获刑5年

日期:2015-12-24 15:53:37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51 ℃

“原本只想捡个孩子回去给人家抱养,自己从中收点好处费,谁会想到这样做也会构成犯罪。”11月10日,由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丽灿在被如皋市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决有期徒刑5年后哭着说道。

意外捡拾一名男婴

2015年4月的一天,远在云南老家的母亲董玉(化名)打电话给居住在江苏省如皋市的张丽灿,告诉张丽灿她在云南老家捡到一名男婴,想让张丽灿抱回去自己养,张丽灿当即答应了,但是这个想法却遭到张丽灿老公的反对。考虑到老家经济条件差,由母亲董玉抚养男婴存在困难,在如皋市某服装厂打工的妹妹张云(化名)便建议将孩子带回如皋,并表示如不自己扶养就帮忙打听要抱养小孩的人家。于是,张丽灿便决定先把小孩抱回来,然后再给别人抱养,自己从中收点好处。接着,张丽灿一方面立即让妹妹张云四处打听想要抱养小孩的人家;一方面于4月21日乘火车去云南,专程将男婴接回如皋。因担心小孩坐火车要被查,张丽灿还在云南老家当地村委会为该男婴开了弃婴证明。

多方打听抱养人家

据张丽灿交待,在她去云南接婴孩之前,经其妹张云介绍,已有一名姓郑的女士欲抱养小孩。原来,郑某系江苏省如皋市人,结婚多年一直未育,4月14日,得知张丽灿家有一个婴儿要送养,便于4月20日早上到张丽灿家商量抱养事宜。张丽灿谎称,孩子是其在云南的母亲的邻居夜里偷偷送到其母亲家的,郑某便预先给付张丽灿600元作为定金,并要求张丽灿尽快去云南将婴儿接回如皋,双方还互留了电话号码以便联系。张丽灿到达云南后,郑某又提出提供男婴体检证明的要求,张丽灿嫌麻烦便回绝了。

4月29日,张丽灿将男婴带回如皋后,张云又继续帮助打听,发现在当地还有一家也意欲抱养,只是因为户主年龄偏大,张丽灿便拒绝了抱养交易。

后来,张丽灿的老公姜某在他工作的一个工地谈及此事,被在工地上开吊车的沈某当即介绍了一户人家,双方约定4月29日下午在如皋市某乡镇的母婴房看小孩。看完男婴后,当事人提出以25000元价格抱养男婴,因与张丽灿设想的30000元还存在一定差距,张丽灿最终也没有同意。

而在这之前的4月20日,家住如皋市九华镇的刑某听到消息后,也曾打算将孩子抱回家给结婚6年未育的女儿压子(农村迷信说法,抱孩子回来能招引另一个孩子的降生)。于是,4月29日晚上9点,刑某便和女儿郭某等人到张丽灿家中看孩子,结果对男婴十分满意。张丽灿遂向刑某索要35000元抱养费,并谎称其中25000元给男婴的妈妈,另外10000元是辛苦费,包括照顾男婴期间的日常开销和往返云南的车票钱,双方当场敲定价钱。拿到钱后,张丽灿拿出1500元给其妹妹张云,剩下的33500元全部据为己有。

出卖捡拾儿童也构成犯罪

今年5月,如皋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张丽灿家多了一名婴儿,于是导致案发。7月23日,该案被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讯问,张丽灿辩解称其虽有出卖事实,但孩子是捡回来的,没有拐骗行为。办案检察官审理后认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同时,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公民要从中汲取教训,遇到遗弃的婴幼儿应当立即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有意抱养,也应及时办理相关收养手续,不可擅自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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