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行政诉讼 > 正文

这种“小螺”有毒致命,不能吃!

日期:2021-11-12 19:45:25 来源:法制网 热度:613 ℃

明知织纹螺有毒且被国家禁止销售和食用,却仍然加工销售,所幸未造成人员中毒……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傅某制售织纹螺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要求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0万元。

在一次聚会上,傅某偶然吃到一种美味的小螺。朋友告诉他,这种小螺叫织纹螺,因为人类食用后发生过中毒事件而被国家明令禁止销售。朋友还感慨道,如今这种美味又贵又难买,想一饱口福真是不容易!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傅某竟然对“小螺”打起了歪主意。

随后,傅某想方设法搞来织纹螺,还租赁房屋、购置设备、挖掘“秘方”,通过微信开始了他的售卖织纹螺“生意”。一开始,多是朋友购买,但随着生意日渐红火,越来越多的陌生人“闻名”前来。为此,傅某聘用了员工帮忙加工送货。直至被警方查获,傅某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已经售出400余份织纹螺,销售额达4万多元。被警方查获后,傅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见微信上仍有求购信息,还将订单及制作方法都“传授”给妻子马某,通过妻子又完成了两笔订单。

据了解,织纹螺约指甲盖大小,壳面常有1至3条紫褐色或红黄色螺带,肉体为淡黄色,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织纹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加热、盐腌、暴晒等各种方式均无法将织纹螺体内的毒性破坏分解,一颗小小的织纹螺即可能致人死命。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案发后,因马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海曙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傅某知法犯法且不知悔改,该院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法院判令其支付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0万元。

蔡俊杰 李杰俊 姚佳怡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4068574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