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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首起“民告官”案开审 浏阳人社局长出庭应诉

日期:2015-12-26 16:34:22 来源:长沙晚报 热度:2141 ℃

昨日,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浏阳市法院开审——因为不服工伤认定,萍乡人杨龙将浏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浏阳市人社局的“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都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长沙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出台后,我市的第一起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今年25岁的萍乡人杨龙,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9月18日,杨龙在完成当天公司任务下班后搭乘同事的摩托车回江西萍乡市老家,结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杨龙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龙认为,“上下班途中”一般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往返于单位和家中的过程,杨龙在公司中秋节放假的情况下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但浏阳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局认为,杨龙受聘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安排了住宿。2013年9月18日17时04分,杨龙下班回宿舍换了衣服后,再搭乘同事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下班回公司宿舍后,下班行为已经结束,所以杨龙在回家休假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昨日的庭审被安排在浏阳市法院最大的审判庭进行,坐在被告席上的有浏阳市人社局局长缪传良和分管局长赖明汉。庭审中,缪传良和赖明汉多次发言,阐明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龙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这一条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

赖明汉认为,本案中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所谓‘上下班途中’,应当是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往返于工作场所和经常居住地之间的行为,综合本案情节来看,杨龙明显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合议庭合议后,宣布此案将定期宣判。(记者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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