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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拆迁人员骗取补偿款380余万元重庆一男子贪污行贿合同诈骗获刑18年半

日期:2015-12-26 16:25:20 来源:法制网 热度:1922 ℃

记者徐伟 通过伪造房产证虚增住房面积、虚构被拆迁户等手段,永川区村民代传勋伙同负责拆迁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380余万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裁定,代传勋犯贪污罪、行贿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处罚金100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上半年,代传勋利用唐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负责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某片区拆迁的职务之便,同被拆迁户余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在签订余某、伍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采取伪造房产证虚增住房面积的方式,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234856.5元,唐某某分得6000元,徐某某、杨某某各分得7000元。此后,代传勋多次用此方法骗取补偿款,甚至采取“无中生有”的方法骗款。

同年,代传勋与唐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共谋,在明知陈某甲和陈某乙无房屋且房产证是虚假的情况下,与谢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210500元。唐某某、徐某某各分得13000元,杨某某分得14000元。

除了伪造房产证虚增住房面积,代传勋还采取虚增安置人员的方式骗取补偿款,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代传勋利用陈甲、胡甲在参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某村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职务之便,送给胡甲现金9万元,致使胡在明知何某乙、刘甲、何某甲、李甲、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罗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石某甲等被拆迁户的拆迁信息系虚假情况下,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共计2294892.2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传勋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194万余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3万元,情节严重;伙同被拆迁户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利用虚假的拆迁资料,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合同诈骗罪。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代传勋不服一审宣判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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