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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宣判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日期:2017-01-01 01:35:04 来源:中青在线 热度:2141 ℃

历经四次延期审判,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今天下午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一审败诉并承担50元诉讼费用,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该案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之前介绍,2015年1月7日,陈超因使用专车软件提供专车服务,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两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陈超对处罚结果不服,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被称作全国“专车第一案”。

此案于2015年3月18日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4月15日,在该院公开审理,庭审时长3小时,并通过该院官方微博进行直播。此后经历了四次延期审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发展,市场上出现了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客运服务的行为。此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两方面:

焦点一,陈超的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种观点表示这明确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约车进入出租车市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不宜否定新业态的经营模式。

对于两种不同观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直至最后停滞不前。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网约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监管。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既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科技进步激发的社会需求、市场创新等相关因素,作出既符合依法行政的当下要求,又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留有适度空间的司法判断。

综上,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在本案审理中,应当对行政处罚是否畸重的情形予以特别关注。

焦点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是否畸重?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原告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与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被告方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虽然被告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原告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体实施了其中的部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下,被告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量畸重,存在明显不当。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同时指出,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原告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事项,据此也应当予以撤销。

该案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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