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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处置不当致2000多平方米土地被污染

日期:2019-06-10 09:28:23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17 ℃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在第48个世界环境日前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6月4日对外公布了多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去年以来,新疆各级法院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加大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力度;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废渣处置不当污染土地

2017年5月10日,新疆阿克苏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长王某锋经董事长王某军同意,将蒸馏残渣(液)提取促进剂后产生的剩余废渣从“三防池”内挖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露天堆放在厂区边界外南侧砂石地面,形成废渣(液)和生产废水混合有2000多平米的被污染水面。总经理兼安环部部长高某集未依职责阻止污染液体的排放和生产废渣的堆放。经鉴定,这堆废渣(液)重量为93.4吨。其与生产废水混合后,危险物质甲苯含量严重超标,导致2000多平方米土地被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阿克苏某化工有限公司与三被告人王某军、高某集、王某锋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被告单位阿克苏某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王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高某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此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案发后,被告企业投入大量资金修建、完善环保设施装置,对土地和周围环境的污染进行整治,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还以此为契机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实现了“一判三赢”。

非法猎捕珍稀野生动物

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吴某驾驶车辆拉载刘某某等3人,到新疆昌吉市北部荒漠灌木林区103团管护站西南侧荒漠林内欲采挖肉苁蓉。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在一颗梭梭树上发现白头鹞鸟巢,内有白头鹞幼鸟两只,其遂将两只白头鹞幼鸟取出,放在驾驶的车内准备拿回家饲养。

被告人吴某驾车返回的途中被护林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白头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白头鹞幼鸟价值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两只白头鹞幼鸟被公安机关放回自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头鹞两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被告人吴兵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介绍,此案发生在准噶尔盆地东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栖息于此的白头鹞及其它物种保持了此地生态系统的丰富与多样,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中,部分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掏个鸟窝的后果没那么严重,或是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可以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最终触犯法律受到惩罚。

非法开垦国家级公益林

2014年初,被告人陈某锋与克拉玛依市小拐乡一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达成协议,耕种位于这家合作社养殖基地内的耕地。2014年初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锋未经合作社许可、未办理任何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在原有耕地四周进行拓边开垦,并长期耕种。经鉴定,涉案土地为国家级公益林,被破坏公益林面积共计130.431亩,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9583.47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锋在破坏的土地上已补种了1万多棵沙枣苗。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某锋对其非法占用、毁坏的130.431亩国家级公益林自行修复、恢复原状至国家林业部门关于恢复公益林防风固沙生态功能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占用国家级公益林130.43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被告人陈某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锋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对其非法占用、毁坏的130.431亩国家级公益林地恢复至国家林业部门公益林防风固沙生态功能的标准;逾期不能恢复的,由被告人陈某锋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86958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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