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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5警察收赌场保护费 公安副局长月入14万

日期:2013-12-30 21:52:17 来源:光明网 热度:3429 ℃

被告人余军军庭审现场

    7月30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对省“三打”办督办的韶关市5名公安干警充当赌场“保护伞”系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韶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原大队长余军军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判处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原副局长徐卫武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判处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治安管理二大队原大队长林韶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判处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原大队长周楚绵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处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原西联派出所所长王文铖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公安副局长保护赌场月收14万

2007年3月,陈某等三人合伙想在韶关市浈江区开设多间赌博游戏机室,为了能得到徐卫武等人的“关照”, 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共16个月间,陈某每个月送给徐卫武14万元,共计224万元,徐卫武分给他人(另案处理)后自己得64万元。

2009年10月,陈某等人在暂停营业一年后又在韶关市浈江区陆续开设8间赌博游戏机室,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共16个月间,陈某每个月送给徐卫武4万元,共计64万元。2011年3月至12月共10个月间,陈某每个月送6万元给徐卫武,共计60万元。此外,陈某在每年中秋、春节给徐卫武红包共2万元。

另外,在韶关市浈江区开设多间赌博游戏机室的卢某培、庄某扬等人也每月送给徐卫武5000至10000元不等的贿赂,合计35.5万元人民币。

徐卫武共收受上述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5.5万元。得款后,徐卫武对其辖区内上述人员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均予关照,只是在接群众举报后,才象征性地进行查处。

    庭审中,徐卫武对自己从昔日公安卫士、一等功获得者,到今天阶下囚的身份巨变追悔莫及,曾经几度落泪。他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收受的赃款中有68万元用于原工作的南山派出所办公场所及车辆维修、办公设备添置及公务接待等公务支出,而非个人使用。

案发后,相关部门起获赃款101万余元人民币,徐卫武家属代其退出余下的全部赃款。

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225.5万元贿赂款均是徐卫武个人收受,徐卫武的供述及行贿人陈某、卢某培、庄某扬的证言均已证实。至于徐卫武本人辩解涉案款中有68万元用于公务支出,侦查机关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本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68万元用于公务支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卫武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公安分局南山派出所所长及浈江公安分局副局长期间,明知他人通过设立赌博游戏机室等方式开设赌场,进行犯罪活动,却利用职务之便,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徇私枉法,故意放纵甚至包庇他人的犯罪行为,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并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5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卫武归案后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卫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徐卫武及其家属已退清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警察股东大展“钱”途

2007年1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余军军先后担任韶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治安管理科副科长、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期间,为得到被告人余军军的“关照”,在浈江区、武江区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及赌场的陈某、蔡某等人,每月送给余军军5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钱财,共计142万元。陈某等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期间,余军军没有采取措施对这些赌博场所进行查处,使陈某等人赌博犯罪活动得以继续实施直至案发。

    2011年11月,余军军与人合伙投资经营酒吧,除投资40万元拥有酒吧10%的股权外,并收受了合伙人赠送的价值40万元10%的干股。某酒店桑拿部和休闲中心为了得到余军军的“关照”,每月送给其1万元或2万元,另外四家酒店每逢中秋节、春节都送“红包”。余军军非法收受酒吧、酒店、桑拿休闲中心等娱乐场所送给的“干股”、“红包”等贿赂6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军军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徇私枉法,放纵甚至包庇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收受开设赌场的违法人员的贿赂人民币142万元,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酒吧、酒店、桑拿休闲中心等娱乐场所送给的“干股”、“红包”等贿赂人民币6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依法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余军军归案后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本人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余军军及其家属已退清全部赃款,且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余军军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在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05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昨天审理原韶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大队长余军军充当赌场“保护伞”,非法收受娱乐场所干股、红包,为他人谋取利益一案时,该案庭审被列为“三打两建”警示教育庭,全市公安、检察、法院系统260余名干警旁听了庭审。

    余军军档案

    余军军,男,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原大队长。2007年1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余军军先后担任韶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治安管理科副科长、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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